銀保監會督促銀保機構構建聲譽風險管理閉環
作為經營風險的行業,良好的聲譽和信用對金融機構而言尤為重要。近日,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對原銀監會、原保監會分別于2009年和2014年出臺的專項聲譽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了統一與完善。
聲譽風險,是指由銀行保險機構行為、從業人員行為或外部事件等,導致利益相關方、社會公眾、媒體等對銀行保險機構形成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首次明確了聲譽風險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蓋、有效性”四項重要原則。其中,“前瞻性原則”重點強調樹立預防為主的聲譽風險管理理念,要求加強源頭防控、關口前移,定期審視,提升聲譽風險管理的預見性。“匹配性原則”要求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不僅要與機構自身經營狀況、治理結構、業務特點等相適應,同時也要符合外部環境動態變化,不斷調整完善。
《辦法》力圖解決聲譽風險管理與業務經營發展“兩張皮”的問題,明確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并對機構各層級、各部門的工作責任也進行了明確。《辦法》還將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落細,從全流程管理和常態化建設兩個維度提出監管要求。
具體而言,《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從事前評估、風險監測、分級研判、應對處置、信息報告、考核問責、評估總結等七個環節,建立全流程聲譽風險管理體系,形成聲譽風險管理完整閉環;銀行保險機構從風險排查、應急演練、聯動機制、社會監督、聲譽資本積累、內部審計、同業協作等七方面做好聲譽風險日常管理工作。
在監督管理上,《辦法》明確,監管機構將銀行保險機構的聲譽風險管理納入法人監管體系,將機構的聲譽風險管理狀況作為監管評級及市場準入的考慮因素,并可針對發現的問題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在保留了原兩部指引的適用對象,即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同時,考慮到聲譽風險態勢和行業重要性,《辦法》還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作為直接適用對象。此外,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也參照《辦法》執行,以此引導各種類型的金融行業機構共同提高聲譽風險管理水平。(張瓊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