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收儲的稀土產品應當納入稀土冶煉分離總量指標
中證網訊(記者 張軍)1月15日,工信部公開征求對《稀土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提出國家對稀土開采、稀土冶煉分離實行總量指標管理。稀土戰略儲備資源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部門劃定并組織實施。列入國家戰略儲備的資源地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監管和保護,未經國務院自然資源部門批準不得開采。稀土產品戰略儲備實行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相結合的儲備機制。稀土產品戰略儲備計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納入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收儲的稀土產品應當納入稀土冶煉分離總量指標,未經批準不得動用。
企業實施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稀土開采企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總量指標使用方案實施稀土開采或者稀土冶煉分離。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可以在總量指標以外利用進口稀土產品進行冶煉分離。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稀土開采企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當每年向社會公示在產的稀土礦山和稀土冶煉分離生產點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