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基本條件+兩個新三板指標 股轉系統掛牌公司向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出爐
中證網訊(記者 黃一靈)11月27日,上交所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轉板上市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11日。
據悉,《轉板上市辦法》對轉板上市條件、轉板上市審核、上市安排及自律監管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旨在規范轉板公司向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的行為,做好制度銜接。上交所強調,在制訂思路和內容安排上,《轉板上市辦法》嚴格遵循上位制度確立的基本原則,按照市場導向、統籌兼顧、試點先行、防控風險的思路,立足轉板公司已在精選層掛牌、無需發行股份的業務邏輯,設計簡便高效的轉板要求和程序,并同步做好做好制度及監管銜接,防范套利。
一是明確轉板條件。《轉板上市指導意見》要求轉板上市條件與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條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差異化要求。為平衡不同市場的發行上市條件,轉板公司向科創板轉板的,應當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條件。同時,基于轉板公司已經過公開發行、交易等實際情況,適當增加流動性及交易類指標。
具體來看,《轉板上市辦法》明確8項條件,除兜底條款外7項,其中5項為“基本”項(基本指標同科創板IPO指標無差異),還有2項是新三板“定制“項。
基本指標如下:符合科創板《注冊辦法》第10至13條規定的發行條件;轉板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全國股轉公司公開譴責等情形;總股本不低于3000萬;公眾股東持股比例達到轉板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或者轉板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眾股東持股的比例為10%以上;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科創板“五套標準”中的一項;有雙重投票權的符合科創板兩套標準中的一項。
另外的兩個新三板指標為: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董事會審議通過轉板上市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連續60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于1000萬股。
二是優化轉板審核。轉板上市屬于股票交易場所的變更,不涉及股票公開發行,故僅需進行上市審核并報證監會備案,無需履行注冊程序。鑒于轉板公司在精選層掛牌期間已接受持續監管,具有一定的規范運行基礎,《轉板上市辦法》將交易所審核時限由首次公開發行的三個月縮短為兩個月,進一步提高審核效率。具體來看,上交所應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同意轉板上市的決定;轉板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超過兩個月。
三是做好轉板銜接。一是做好審核制度銜接。結合注冊制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及實踐,明確轉板上市審核各關鍵節點的審核安排,強調轉板公司及其股東、董監高等主體的信息披露責任。二是做好持續監管制度銜接。結合上市公司持續監管制度,明確轉板公司上市后的持續督導、鎖定期、交易等制度的銜接安排。
另外,轉板公司股東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應當使用滬市A股證券賬戶;轉板公司股東未開通科創板股票交易權限的,僅能繼續持有或者賣出轉板公司股票,不得買入轉板公司股票或者參與科創板其他股票交易。
上交所表示,《轉板上市辦法》是細化落實《轉板上市指導意見》基本制度安排的專門業務規則,為更好發揮新三板市場承上啟下功能,拓寬企業上市渠道,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聯系提供進一步制度路徑和規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