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存在三方面違規行為 上交所對光大證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中證網訊(記者 林倩)3月1日,光大證券發布公告稱,上交所對光大證券及時任董事長兼總裁(代行董事會秘書)薛峰予以通報批評。經查,光大證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違規行為,包括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時、重大訴訟事項進展披露不及時、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上述行為違反了上交所相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光大證券時任董事長兼總裁(代行董事會秘書)薛峰作為公司經營管理及信息披露負責人,在相關期間內還擔任光大資本董事長,決定并批準MPS項目,明確知悉《差額補足函》簽署情況,對公司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時負有直接主要責任;同時,作為光證金控董事長,全程主導并推進收購事項,未就認沽權、履約擔保等重要事項督促公司進行披露,對公司重大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也負有主要責任。薛峰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對于前述紀律處分事項,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裁(代行董事會秘書)薛峰回復無異議。
光大證券在在異議回復中提出三條申辯理由:一是關于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時。公司提出,公司全資子公司光大資本出具的《差額補足函》屬于光大資本在其日常經營業務中向交易對方提供的增信或保障措施。項目實際投資方暴風集團及其實際控制人提供了對應增信措施,MPS事件整體交易結構復雜,《差額補足函》可能觸發的條件、概率及其項下的金額均難以預計和量化,本息敞口未達到總資產、凈資產、營業收入的50%。
二是關于重大訴訟事項進展披露不及時。公司提出,MPS事件復雜敏感,為便于投資者準確有效地了解相關情況,公司根據發展情況、按照涉及金額達到重大性或事件重大進展等原則進行了分階段披露;在監管機構提示后,公司及時補正,立即進行了臨時公告。
三是關于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公司提出,公司妥善完成了認沽權履約交易的董事會審議程序和公告披露,期間公司股票價格和輿情整體平穩,未產生不良影響。
對于上述申辯理由,上交所認為不能成立。上交所認為,光大證券未在重大交易中及時披露認沽義務及對應的履約保障等事項,違規事實清楚。后續完成披露、公司股票價格和輿情平穩、未產生不良影響等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上交所決定,對光大證券及時任董事長兼總裁(代行董事會秘書)薛峰予以通報批評。對于光大證券違規行為涉及的其他次要責任人,上交所已根據業務規則就其違規事實及情節采取相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