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業務內部控制有效性不足 信達證券被責令改正
經濟參考報
證監會網站近日披露北京證監局關于對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信達證券在開展ABS(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未建立有效的約束制衡機制,ABS業務開展環節違規,風險管理缺位,部分ABS項目存續期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投行業務合規人員配備不足、薪酬管理不健全,投行業務內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對同類業務未執行統一標準,合規檢查和利益沖突審查不規范。
北京證監局指出,信達證券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條、《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以及《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信達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北京證監局要求,信達證券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提升投行業務內部控制有效性,加強ABS業務審核,強化合規風險管控,實現合規穩健發展。應于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