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中證協擬修改自律措施實施辦法,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從重處罰
中國證券報·中證金牛座記者4月11日從業內獨家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擬對《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明確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從重采取自律措施,以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決策部署,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懲治資本市場行賄行為。
具體而言,中證協擬增加一項從重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即“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總的來看,中證協從重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包括六項:拒不配合調查,偽造、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材料的;對投訴人、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復的;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十二個月內發生兩起以上同類違規行為的;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其他從重情形。
2019年底,中證協修訂《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正式確立“查審分離”自律處分工作體制。2020年,經進一步調整完善,形成《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2020修訂)》。此后,這一工作體制運行有序,協會自律措施實施法治化、科學化、公正度、透明度有了較大提升,但繁簡分流機制在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待優化問題,有必要在規則設計層面加以解決。針對上述問題,中證協于2023年6月30日修訂發布現行《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2023修訂)》,一方面結合上位法和相關自律規則進行了適應性修訂,另一方面針對自律措施實施中的突出問題作出了制度安排。
自律措施實施辦法顯示,對從業人員及作為自律管理對象的其他個人實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談話提醒、要求提交承諾、要求參加合規教育、警示、責令改正、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等七項;對會員及作為自律管理對象的其他機構實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談話提醒、要求提交承諾、要求參加合規教育、警示、責令改正、責令進行合規檢查、暫不接受備案或注冊、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等八項。
適用標準方面,個人或機構違規的,協會綜合考量違規性質、危害后果、社會影響、過錯程度等因素,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不同的自律措施。情節顯著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或者違規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監管機關或自律組織發現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不予采取自律措施。
從輕、減輕或免于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包括積極主動地配合調查并如實說明相關違規事實的,主動自查自糾或者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減輕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過失違規的,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的,所在機構或有關主管單位已經給予懲戒處理的以及其他從輕、減輕或免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