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京西創業發布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晁龍及其控制的企業深圳華彩京西物聯投資管理企業(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京西物聯”)因超比例持股京西創業時未按規定披露信息和限制期內買賣股票,被中國證監會北京證監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北京證監局認為晁龍及京西物聯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對《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理解有誤,且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從輕處罰的情節。根據《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第五條和《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比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責令京西物聯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罰款150萬元;對實際控制人晁龍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