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上市公司年報 應披露逾期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工信部擬修訂《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大型上市公司年報 應披露逾期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為做好《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下稱《支付條例》)修訂工作,4月18日,工信部發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支付條例》修訂,重點解決在清欠工作實踐中發現的堵點難點問題,并將積累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為法律。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業應將逾期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有關信息納入到年度報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本條例履行披露義務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工信部表示,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特別是受國內外復雜經濟形勢影響,《支付條例》的實施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規模增長、賬期拉長,“連環欠”現象較為突出,有必要修訂《支付條例》。
修訂草案共38條,比現行條例增加9條,對現行條例中16個條文進行了修改。修訂草案明確了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的基本原則,并將條例分為總則、款項支付有關規定、監督管理與救濟、法律責任、附則5章。
修訂草案規定,大型企業應當將遵守本條例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納入企業風險控制與合規管理體系中。針對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業,要求其將逾期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有關信息納入到年度報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對于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業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年度報告等文件中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針對實踐中,一些大型企業通過下屬關聯中小企業與其他中小企業簽訂合同,無法通過現《支付條例》加以規范的問題,修訂草案明確,大型企業的控股子公司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參照大型企業適用本條例。
修訂草案還強化了對機關、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修訂草案要求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大型企業應當每年定期將上一年度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情況按程序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定期聽取本地區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匯報;同時,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建立函詢、督辦和通報制度,強化對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監督管理。
同時,加大對違反相關規定的懲處力度,對嚴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從政府資金支持、投資項目審批、市場準入等方面對其予以限制。
此外,為加快無爭議部分賬款的付款進度,修訂草案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交易中部分存在爭議且不影響其他部分的,對于無爭議部分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