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大幅提升違法違規成本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資深顧問
華東政法大學兼職教授 黃江東
我國資本市場長期以來存在違法違規成本過低、法律威懾不足的問題。本次證券法修訂的一大亮點是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有效打擊違法行為
大幅提高證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一是有效打擊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資本市場涉及利益大,如果不編制嚴密的法網,不足以震懾巨大誘惑面前的違法沖動,無法有效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二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資本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和實力不對等,如果不能從法律制度頂層設計層面上加強投資者保護,那投資者利益將難以得到維護。
三是逐漸與國際成熟市場接軌的需要。美國對內幕交易可按證券欺詐罪最高處以20年監禁。
以往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方面存在突出問題。一是違法責任過輕。法律責任過輕,不但不能有效懲治、遏制違法行為,在成本收益衡量之下,反而有可能“誘發”違法行為。
二是重行政責任、輕民事責任,結構失衡。以往主要側重于行政處罰,在民事責任方面雖然規定了信息披露違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操作性不強。
三是存在應規制而未作規制的法律漏洞。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行為,理論和實踐均普遍認為對其應予處罰,且刑法上已有明文規定,但舊證券法卻是空白,導致對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可追究刑事責任但無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是有的規定不盡合理。如,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未區分未按規定披露(典型的是遲延披露)和虛假陳述等行為的;在市場禁入制度中,沒有規定被禁入者不得在相關市場交易,而這本應是市場禁入的應有之義。
應盡快制定配套細則
新證券法在法律責任方面,一是普遍加大違法處罰力度,提升違法違規成本。提高罰款倍數,從原來的一至五倍上升到一至十倍;提高固定金額罰款,如對欺詐發行最高可處二千萬元罰款,對操縱市場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一千萬元罰款。加大對責任人的處罰力度,如對欺詐發行人責任人最高可處一千萬元罰款,對信息披露違法的責任人最高可處以五百萬元罰款。較之舊證券法,違法違規成本顯著提升。
二是完善證券發行相關法律責任制度,保障注冊制順利實施。新證券法全面推行注冊制,在放松管制的同時,輔之以嚴格的法律責任。新證券法將欺詐發行作為性質最惡劣、處罰最嚴厲的違法行為予以規制。同時新設了股份回購制度,要求欺詐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其發行的證券。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督促其切實起到市場“看門人”作用。
三是完善證券交易相關法律責任制度,維護二級市場交易秩序。新證券法全面提升對證券交易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罰款倍數最高升到違法所得的十倍,對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的固定金額罰款上限分別升到一千萬元、五百萬元。同時補充規定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處罰條款。
四是完善民事賠償相關法律責任制度,優先保護投資者民事權利。設立投資者保護專章,創新多項具體制度。如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即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時,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不能證明的,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總結實踐經驗,規定了先行賠償制度等。
五是完善執法保障等相關法律責任制度,促進法律有效實施。新證券法從多方面加強了對執法的保障。規定了對不配合監管的行為,證券監管部門可以直接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規定了對出借或借用賬戶的可以直接予以最高五十萬元罰款,這將有利于遏制賬戶非實名情況,緩解監管執法難度。規定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納入誠信檔案,有助于發揮綜合治理效果。
總體上看,新證券法在法律責任制度的修訂上亮點很多、針對性強,其積極意義受到廣泛認可。新證券法在加大法律責任的同時,賦予了執法和司法者更多自由裁量空間。筆者建議,證券監管部門應當盡快制定相關配套細則,進一步規范自由裁量權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