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證券:努力提升公司治理和內控水平 做受投資者尊敬的上市公司
“誠實守信 做受尊敬的上市公司”投資者保護專項行動專欄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金元證券有關部門負責人日前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證券法在系統總結多年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改革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包括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夯實信息披露責任、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等諸多改變,為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也對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上市成為公眾公司,應當不忘初心,砥礪前行,認真學習領會新證券法的立法精神,始終秉持“敬畏市場、敬畏法治、敬畏專業、敬畏投資者”的原則和立場,順應法規變化,努力提升公司治理和內控水平,做受投資者尊敬的上市公司。
上述負責人強調,信息披露無小事。隨著注冊制的逐步推行,監管邏輯從事前審批轉向事中和事后監管,信息披露工作不僅要“形式規范”,還應當“實質有效”。換言之,在注冊制的大背景下,信息披露質量攸關投資者對證券價值的判斷和投資決策,是證券市場的生命線。
新證券法將“持續信息公開”一節升級為“信息披露”專章,系統歸納并重構了信息披露制度,核心修訂內容包括:明確創設“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概念,結合證券發行及上市類相關業務規則,發行人及上市公司均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對信息披露工作承擔首要責任;拓寬和充實了信息披露的范圍和標準,除法定披露事項外,鼓勵企業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新增加“通俗易懂”的信披要求,信息披露不僅需要滿足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的基本要求,還應當以投資者為本,減少信息冗余及妨礙理解的信息造成投資者閱讀不便;明確要求“應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強調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大幅提高信披違規成本,對涉及一般性違規披露的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最高罰款金額提升至500萬元;對披露的信息或報送的報告被認定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最高罰款金額提升至1000萬元,有力震懾和約束違規披露行為。
上述負責人指出,新證券法順應了信息披露多元化的發展趨勢,能夠更好地幫助廣大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但值得注意的是,對于“自愿性披露”,應當嚴格控制在公司形象、長期戰略、社會責任、投資者關系、公司治理及回答投資者問題等相關事項上,避免披露涉及生產、經營、財務等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不得利用“社會熱點話題”進行不實炒作或有選擇性的信息披露,牢牢守住“不披露虛假信息、不從事內幕交易、不操縱股票價格、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四條底線。
上述負責人表示,新證券法下,投資者保護再加碼。投資者是證券市場資金供給方,失去了投資者及其資金投入的證券市場,如同生命失去了血液,無法維持長遠健康發展。同時,經過近30年的發展壯大,我國證券市場規模已經躋身世界前列,擁有著全球數量最大的中小投資者群體。因此,突出強調投資者保護,大幅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成為新證券法制度設計的重中之重,也是我國證券市場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的重要體現。
新證券法設置了“投資者保護”專章,大幅提高投資者保護水平,尤其是加大了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核心修訂內容包括:全面貫徹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明確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針對不同類型的投資者作出差異化的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正式確立“先行賠付”制度,允許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證券公司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賠償協議,先行向投資者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方便投資者快速受償;探索建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 針對同一種類訴訟標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民事訴訟案件,允許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明確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規則,大幅簡化司法程序,有效激發投資者索賠積極性;建立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同時要求上市公司當年的稅后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有盈余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鼓勵積極回報投資者;進一步加強對“侵害投資者權益”責任主體的懲罰力度,從原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至5倍罰款,提高到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至10倍罰款。
上市公司應當內外兼修,一手抓投資者關系管理,通過多元化渠道保持與投資者的良性互動,認真傾聽投資者意見,積極傳遞公司的信息和價值,切實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一手抓經營管理,苦練內功,不斷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穩步提升企業盈利能力,實施穩健的現金分紅政策,用真金白銀回報廣大股東,實現投資者與上市公司的互利共贏。與此同時,愈來愈多的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等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規案例被市場接連曝光,違規責任主體無不面臨著嚴肅懲處、巨額賠償、股價大跌的艱難局面,違法成本不可謂不高;而以“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為代表的投資者保護機構,通過股東訴訟、證券支持訴訟、提供第三方損失計算等多種方式,有效地介入了投資者索賠案件,顯著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門檻,極大地激發了投資者的維權熱情,成為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不斷深入探索的顯著成果,在客觀層面,逐漸發揮出約束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守法經營的積極效應。
上述負責人表示,新證券法的出臺,順應了證券市場的運行規律和特點,在市場化、法治化的進程中又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未來,隨著注冊制改革工作的持續推進,上市公司數量預期會快速增長,上市地位“一票難求”的時代即將退出歷史的舞臺。于此同時,應清醒地認識到,在證券市場準入門檻逐步放寬的背景下,監管力度和懲處措施并未隨之放松,上市公司需要肩負起投資者更多的期待和隨之而來更大的責任,遵紀守法、誠信經營,跑贏發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