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欣:護航創業板注冊制 最高法發文營造良好司法環境體現五大亮點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創業板注冊制開板在即,8月18日晚,最高法發布《關于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為創業板注冊制改革落地護航。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19日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意見》以貫徹證券法為契機,依法妥善審理與創業板有關的各類案件,為加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扎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湯欣認為,《意見》主要滿足資本市場法治化建設、強化投資者保護以及注冊制全面推廣三方面迫切需求,重點體現五大亮點。
湯欣指出,《意見》的首要亮點體現在新環境下證券市場上的司法積極態度。一方面,《意見》為加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扎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另一方面,《意見》體現出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積極主動作為,依法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順利推進。具體體現在支持依法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力度,并對依法從嚴懲治申請發行、注冊等環節易產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提出了具體舉措;對在創業板以試點注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有關證券民商事案件試點集中管轄,將證券發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一審民商事案件,指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試點集中管轄;厘清不同責任主體對信息披露的責任邊界,區分不同階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嚴格落實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人員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和證券中介機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核查把關責任;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圍繞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和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兩大價值導向,鼓勵各級法院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證券代表人訴訟各項訴訟程序安排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在執行過程中應審慎把握司法積極和依法妥善審理之間的動態平衡。
《意見》的第二大亮點體現在重申對證券監管規章和相關自律性規則的尊重。《意見》明確,對于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經法定程序制定的、與法律法規不相抵觸的創業板發行、上市、持續監管等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案件時依法參照適用。
再者,《意見》明確雙向參照適用。《意見》未規定的,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為更好地發揮司法政策對注冊制改革的保障作用,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未規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審理涉科創板相關案件時參照適用本意見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出臺一年多時間以來,新證券法已落地施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文件相繼發布,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日前也已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部分適用規定應有所調整。
同時,《意見》還強調信息化手段的適用。《意見》提出,大力開展證券審判信息化建設,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證券案件網上無紙化立案,依托信息平臺開展代表人訴訟公告、權利登記、代表人推選等群體性訴訟事項;依法加強與證券交易登記數據的信息對接,為損失賠償數額計算、賠償款項發放等提供支持,提高辦案效率。
此外,《意見》進一步明確了保薦人責任的范圍,要求準確把握保薦人對發行人上市申請文件等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的注意義務標準,在證券服務機構履行特別注意義務的基礎上,保薦人仍應對發行人的經營情況和風險進行客觀中立的實質驗證,否則不能滿足免責的舉證標準,以進一步壓實證券中介機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