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 上交所對*ST新億及有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
中證網訊(記者 黃一靈)11月23日,針對*ST新億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的違規行為,上交所發布對該公司的紀律處分決定書。
經查明,*ST新億原定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2020年4月30日,公司發布公告稱,因公司無法與擬聘請的2019年年報審計機構簽訂合同,年報審計工作無法按計劃進行,公司無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直至2020年8月28日、8月29日,公司才分別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
據記者了解,2020年4月30日為上市公司發布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且延遲披露長達近4個月,嚴重違反了相關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有關規定,上交所對公司及公司時任董事長、財務負責人、代董事會秘書黃偉,時任董事臧忠華、劉鵬、王江海,時任獨立董事韓雙印、劉川、買買提·黃建國,時任總經理卡司木江·吾斯曼,時任監事李勇、周朝陽、張成江予以公開譴責。下一步,上交所將繼續貫徹“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方針,圍繞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首要目標,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