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松綁券商“出海”條件 跨境業務揚帆鼓棹加速度
為落實新《證券法》,證監會近期對有關證券期貨制度文件進行清理。其中,對券商境外設立子公司明確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設立境外子公司的硬性條件“證券公司凈資產不低于60億元”在新規章中被取消,對券商而言屬重大利好。
2020年以來,港股IPO市場亮點頻頻,內地一批明星企業赴港上市,與此同時多家大型中概公司回歸,首選香港作為二次上市地。而近期,港股成為南下資金重點配置標的,港股迎來投資潮。在此背景下,香港子公司的投行業務及財富管理業務將成為券商發力重點,港股大航海時代已經來臨。
取消60億凈資產紅線
1月15日,證監會提到要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其中考慮到新《證券法》取消了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審批的相關規定,相應將管理方式由行政許可改為備案管理。為此,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內容進行了調整。
具體來看,針對券商設立境外子公司條件的相關表述出現較大修改。第八條修改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應當與其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以及風險控制指標、從業人員構成等情況相適應,符合審慎監管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存在三類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
第一類情形為“最近3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最近1年被采取重大監管措施或因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被采取監管措施,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第二類情形為“擬設立、收購子公司和參股經營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未建立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或者該國家或者地區相關金融監管機構未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簽定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第三類情形為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而在2018年版本的《管理辦法》中,第八條曾表述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應當符合5項條件。其中包括“硬門檻”,即“財務狀況及資產流動性良好,證券公司凈資產不低于60億元人民幣”。
關注資本市場領域的一名深圳律師向證券時報記者解讀上述第八條規定時表示,新修改的表述更符合備案制的理念,“舊條文規定的是積極門檻,也就是必須同時滿足全部五個條件才能設立境外子公司。而新規定是消極門檻,只要能排除掉所規定的三種情況,都可以設立境外子公司。”
新《管理辦法》不再提及券商要有60億凈資產的前提條件,對于財務狀況要求,證監會修改第九條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設立境外子公司的,應當財務狀況及資產質量良好,具備對子公司的出資能力且全資設立,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除外。”這對于想要發力海外市場的券商而言,是重大利好。
證券時報記者根據東方財富Choice數據進行統計,2019年凈資產低于60億的有29家券商,比如中郵證券(58.70億)、華鑫證券(57.46億)、聯儲證券(56.93億)、中山證券(53.56億)、華林證券(53.38億)、萬和證券(53.11億)、大通證券(50.96億)、世紀證券(50.01億)等。
在此次修改中,證監會明確了備案流程,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應當自公司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決議通過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交備案情況說明。
另外,證監會還提到,若發現券商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
券商發力海外業務可期
隨著金融業開放加速,中資企業“走出去”加速,跨境財富管理需求上升,海外業務已成為券商不可忽視的業務板塊。
近期香港市場魅力爆表,其表現吸引內地資金眼球,多家賣方喊話港股值得重點關注。1月19日南下資金凈流入超263億港元。
“實際上這些年內地投資者逐漸重視港股投資。尤其越來越多的大型中資企業赴港上市,港股打新很受內地投資者歡迎。”一名香港中資券商人士表示。該人士還談到,多家中資券商重點發力跨境財富管理。
另一方面,在投行領域可以看到已有中資券商崛起。根據Dealogic數據,截至2020年12月28日,按照保薦人承銷規模排名,在2020全年港股IPO保薦承銷前十榜單中,中金公司憑借53.66億美元的保薦承銷規模及13家的保薦承銷項目數量,位居香港IPO保薦人排名第二位,市場份額達到10.49%;中信證券排名第三,承銷規模51.48億美元,項目數12個,市場份額10.07%;海通證券承銷規模39.29億美元,項目數13個,排名第五。
多個明星項目由中資券商保薦,比如中金公司推動網易、泰格醫藥和萬國數據香港上市;中信證券推動京東集團在香港二次上市。
海通證券總經理瞿秋平認為,培育本土國際一流投行,聚焦中國元素、以科技賦能助力創新,以及積極的政策支持是缺一不可的三大基石。(記者 譚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