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 住房租賃企業需開設銀行專戶
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布關于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明確了開立銀行專戶、實行租賃資金監管、規范住房租金貸款等方面的規定。通知指出,深圳市住房建設部門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簽,住房租賃企業通過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住房租賃交易的,應當與租賃平臺系統對接并實時提供住房租賃相關信息。通知自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開立銀行專戶
通知明確,深圳市轄區內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應當在本市轄區內的商業銀行開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本通知發布前已辦理企業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確立專戶。
住房租賃企業開立專戶時,應當與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明確專戶內資金監管范圍、資金釋放條件及程序等。監管銀行根據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的住房租賃交易信息,按照監管協議對資金實施監管,并按規定推送監管資金收支等相關信息。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規定將專戶信息作為企業備案材料,通過租賃平臺進行備案。住房租賃企業變更專戶的,應當在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通過租賃平臺完成企業備案變更。住房租賃企業未按規定辦理企業備案的,依法停止其房源發布。
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簽
租賃資金監管方面,通知明確,通過受托經營、轉租方式開展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過3個月,或者單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過1個月的,對于超過部分的資金,由專戶開立銀行進行監管,或者由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相應的銀行保函進行擔保。
按照通知規定應當實施資金監管的住房租賃交易,住房租賃企業在與承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前,應當向承租人書面告知本通知有關資金監管、銀行保函等規定,以及押金、租金預付風險等,并由承租人簽字確認。
深圳市住房建設部門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簽。住房租賃企業通過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住房租賃交易的,應當與租賃平臺系統對接并實時提供住房租賃相關信息;無法通過自有平臺或者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住房租賃交易的,可以通過租賃平臺網簽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企業未按規定提供住房租賃相關信息或者網簽住房租賃合同的,依法暫停其房源發布。
按通知規定實行資金監管的,被監管資金不得隨意使用。自租賃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監管銀行將租金按月釋放給住房租賃企業。
通知指出,金融機構為承租人提供個人住房租金貸款業務的,應當與承租人單獨簽訂貸款協議,并將貸款撥付至承租人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