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發起第二例支持投資者上訴案
中證網訊(記者 林倩 周松林)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7月26日消息,近日,西寧中院以因虛假陳述引發投資者損失的直接賠償責任主體應為上市公司為由,一審判決駁回投服中心提起的藏格控股案支持訴訟請求。2021年7月14日,投服中心支持投資者黃某某向青海高院提起上訴并獲法院受理。這是投服中心繼ST大控案后第二例支持投資者上訴案。
串通上百家客戶實施財務造假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藏格控股)是2020年中國證監會嚴厲打擊的財務造假上市公司之一,其違法手段隱蔽、復雜,兩年內串通上百家客戶,利用大宗商品貿易實施虛構貿易,金額巨大,情節惡劣。2019年12月,藏格控股被中國證監會青海監管局行政處罰。
2020年9月,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師陳波(德恒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代理兩位投資者提起支持訴訟,請求法院判定肖永明(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對虛假陳述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吳衛東(公司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和藏格控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投服中心表示,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中,關鍵要素是“三個日期一個價格”,即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和基準價。如果經過計算,投資者在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股票買入均價減去揭露日至基準日之間計算出的基準價或者賣出價,金額大于0,即為有損失,投資者可據此金額請求賠償。
本案中,對于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和基準價,原被告雙方持不同意見。投服中心支持訴訟原告主張的實施日為2018年1月12日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應披未披日,揭露日為2019年4月30日藏格控股披露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基準日為2019年6月10日,基準價為8.06元/股。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藏格控股因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虛增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未按規定披露其控股股東西藏藏格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事項等三項行為被處罰。公司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是通過虛假貿易業務預付賬款、鉀肥銷售業務應收賬款等形式。投服中心認為,根據公司公告,占用資金最早發生在2018年1月10日,公司應在兩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故實施日應為2018年1月12日。2019年4月30日,公司發布會計師事務所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及公司關于控股股東自查報告等一系列報告,股價開始下跌,該日具備揭露日特征。
被告主張實施日為2018年4月30日公司發布2017年年報之日,揭露日為2019年6月22日公司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之日,基準日為2019年7月9日,基準價為8.56元/股。
西寧中院一審判決支持了被告主張。
投服中心支持上訴 精準追償責任人
投服中心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及主要責任人員、機構構成共同侵權責任,而共同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在共同侵權案件中,原告有權請求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且責任承擔順序無法律限制。本案中,肖永明、吳衛東對藏格控股虛假陳述違法行為負主要責任,情節嚴重,并分別被處以5年、3年市場禁入措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投服中心介紹,一審判決送達后,投資者黃某某立即表示上訴。在告知投資者訴訟風險后,投服中心繼續委派一審代理律師陳波支持黃某某向青海高院提出上訴申請,請求按支持起訴時認定的實施日、揭露日向相關個人追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