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資金占用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等 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等被出具警示函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江蘇證監局網站1月5日更新披露關于對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韓堅、曹思迪、王陳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江蘇證監局對上述當事人執業的花王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王股份)2019年至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上述當事人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資金占用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上述當事人在2019年度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時,將花王股份控股股東資金占用風險識別為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但在實質性程序中未保持職業懷疑并執行適當的審計程序予以應對。
二是未恰當執行商譽減值相關審計程序。具體包括,未關注商譽資產組信息披露問題,未恰當利用管理層專家工作。
江蘇證監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其中2019年簽字注冊會計師韓堅、曹思迪,2020年簽字注冊會計師韓堅、王陳燕,分別對2019年、2020年相關問題負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上述當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江蘇證監局強調,上述當事人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及相關執業規范的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提高審計執業質量。
江蘇證監局指出,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