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挪用基金財產等 建邦基金收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河北證監局日前發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河北證監局對河北建邦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邦基金”)違反私募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決定對建邦基金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兩萬元罰款。
建邦基金于2014年7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成為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管理人,日照建泰股權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建泰)、建誠(鎮江)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建誠)是建邦基金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產品。
經河北證監局調查,建邦基金存在未備案基金產品,并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投資者承諾支付固定收益,挪用基金財產。
具體來看,建泰2018年9月成立,募集資金并對外投資,但沒有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建邦基金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建泰向投資額不滿100萬元的投資者募集資金。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建泰與投資者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向投資者按照年化11%或12%的利率支付固定收益。
建泰合伙協議約定的投資范圍為對未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和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但建泰2019年6月至2022年3月向建邦基金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羅鳳燕個人賬戶凈轉出662.17萬元,羅鳳燕用于建邦基金經營、個人消費、購買股票等事項;建誠合伙協議約定的投資范圍為股權投資,但建誠2021年7月至10月向建泰轉款358.4萬元,上述變更資金用途未經投資者同意。
河北證監局認為,建邦基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羅鳳燕作為建邦基金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對河北建邦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兩萬元罰款;對羅鳳燕給予警告,并處兩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