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協發布《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試點備案指引(試行)》
中證網訊(記者 王宇露)2月20日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試點備案指引(試行)》(以下簡稱《不動產試點指引》)及其起草說明,允許符合要求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在具備初步募資和展業計劃的基礎上設立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引入機構資金,投資特定居住用房、商業經營用房和基礎設施項目等,促進房地產企業盤活經營性不動產并探索新的發展模式!恫粍赢a試點指引》共二十一條,遵循試點先行、穩妥推進原則,明確不動產投資范圍及試點管理人要求,從基金募集、投資、運作、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規范。
《不動產試點指引》明確不動產投資范圍包含投向特定居住用房、商業經營用房和基礎設施項目等。參與試點管理人可按指引要求開展不動產投資業務,不參與試點的管理人原有業務模式及登記備案不受影響,可按照協會現行自律規則,開展保障性住房、商業地產、基礎設施等股權投資業務。
為發揮試點作用,體現頭部管理人示范效應,《不動產試點指引》從管理人實繳資本、不動產投資管理規模及經驗、專業人員、主要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背景等方面提出要求。《不動產試點指引》明確,開展不動產試點業務的管理人在管不動產投資本金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或自管理人登記以來累計管理不動產投資本金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對于僅符合在管不動產投資本金不低于30億元人民幣,或自管理人登記以來累計管理不動產投資本金不低于60億元人民幣要求的管理人,應在提交材料時承諾其后續備案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投資者均為機構投資者。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可在開展基金募集管理活動前向協會報送相關材料,依照規定進行產品備案。為區別試點不動產基金和原基礎設施及房地產基金類型,遵照試點指引設立的基金產品類型選擇為“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
《不動產試點指引》明確了適格投資者及基金運作要求。為引入長期資金,促進不動產市場盤活存量,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投資者應當以機構投資者為主。對于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持有被投企業75%以上股權的,可限比例引入少部分超高凈值自然人投資者,防范涉眾風險。為規范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運作,指引從基金首輪實繳規模、基金合同約定必備條款、信息披露、定期報告等方面,明確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運作要求。
為提升試點產品投資靈活度,符合試點要求的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可適度放寬股債比限制,并可以通過申請經營性物業貸款、并購貸款等方式擴充投資資金來源。此外,在投資期內履行相應程序的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可在備案完成后開放認、申購(認繳)。
同時,為加強不動產投資領域的風險防控,明確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應強制托管;要求管理人勤勉盡責,有效控制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風險;嚴禁管理人使用基金財產投向其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或項目;對于存在單一投資標的、分級安排、抵質押、股東借款等特殊風險的,應進行特殊風險揭示;按季度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以及向協會報送運作情況。
《不動產試點指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符合試點要求的管理人,在開展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募集、管理等業務活動前,可于2023年3月1日后通過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首頁的政策申請模塊提交申請材料。對于不具備基金初步募集和展業計劃的管理人,協會暫不受理其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