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清創投家底 有效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資源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頒布并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私募投資基金業邁向法制化的重要步驟。但要看到,目前我國投資基金業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經行政審批持牌的證券投資基金占主導地位,但這些證券投資基金民營化程度低,背后大多有國有控股的證券公司操控,在激勵和約束機制以及治理結構等方面還存在某些弊端。
其次,向特定對象募設的各類民間投資基金發展緩慢,受到各種現行制度的制約,導致大量民間投資者的投資渠道狹窄,投資工具稀缺,紛紛進入地下不正當的影子銀行中,尤其突出反應在創業投資行業,“募、投、管、退”各個環節都遇到重重障礙,大量中小微成長性創新創業企業權益性融資得不到緩解。
從發展規模來看,創投業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與我國持續規模化發展的中小微創新創業企業海量的權益性融資需求相比,還相距甚遠。
從現實來看,目前,我國改革開放后出現的“嬰兒潮”,已成長為80后、90后青年一代。他們自主自力自強自治的價值觀非常鮮明,創業激情也非常強烈,在他們身上寄托著我國實現“中國夢”的希望,創投業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支持或培育他們,激發他們的創新創造動力而敢于冒險從事自主創業。面對我國的現實和未來,筆者的結論是,不鼓勵和支持新生代創新創業也將死路一條。
從監管層面看,對創投業的行政監管,雖然《暫行辦法》原則上做了規定,但這仍然是初步的。目前,為使這個新生行業加快發展和規范運作,證監會和投資基金業協會,在制定出臺監管辦法的同時,通過調查研究,正在抓緊制定相關扶持政策,受到創投界的廣泛贊同。有鑒于此,現提出如下建議:
一、摸清家底。創投基金備案工作需加快推進,并務必與國家工商部門和國家統計部門等密切配合。截至目前,創投行業的信息統計尚未進入國家統計系統,工商部門也缺乏詳盡的注冊登記信息。這已導致由于底子不清,信息不準確、不及時、不全面,而在行業發展規劃和宏觀決策上形成空白或者停留于一般的口號上。即使出臺某些相關政策也往往是虎頭蛇尾,落實不到位。此外,在創業投資的行業調研上,也往往停留于社會上披露的某些信息或者一般的座談會,而未深入解剖各類代表性機構和投資案例,以至于不能客觀把握該行業發展現狀和未來趨勢,以及其具體特點和運作機制,在提供服務和行政監管上也往往概念化和一般化。
二、科學界定創業投資基金內涵。長期以來,無論政府文件、專家撰文以及媒體報道,對這一范式的科學含義始終未搞清楚,以致呈現無序狀態,甚至某些機構或個人打著“股權投資”和“有限合伙”的旗號從事非法欺詐活動。對于創業投資這一范式的科學含義,我們要客觀辯證地加以界定。
比較我國與美國的創業經濟業態,價值創造和創新能力還較低,但其業態范圍較寬。絕不可僅僅局限于美國硅谷所通行的創業投資范疇。但也不能照搬歐洲的創業投資范式。歐洲創投業一直很不發達,并將創業投資包括在私募股權投資范疇之內。在英國創業投資聯合會中,80%會員是并購投資基金。
在美國,并購投資基金與創業投資基金是兩個彼此獨立的行業,有些學者從學術角度將二者統稱為股權投資。但必須弄清楚,學術概念和商事法律概念是兩回事。
為此,建議組織專門力量或委托專業研究機構,通過對國內外股權投資業和創業投資業進行深入的歷史考察和研究,并結合我國實際,科學地界定二者的不同含義,并以此為依據,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扶持政策、法律法規和監管措施。
三、混合經營雖然是發展趨勢,但必須以發達的專業化為基礎。沒有發達的專業化,所謂的混合經營必將是混亂經營。
四、便利服務。《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創投界對此寄予莫大希望。為此建議,證監會及投資基金業協會在對創投基金進行差異化監管同時,應根據創投基金“募、投、管、退”的良性循環內在規律,與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相關資源進行有效對接。尤其在退出變現方面,應運用互聯網技術,使創投業與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網上信息互聯互通。
(作者系深圳市創業投資同業公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