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監局對深圳前海大湘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盧丹)12月22日,深圳證監局公布兩則監管措施決定,劍指私募基金公司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
經查,深圳前海大湘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未妥善保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情形。
深圳證監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深圳證監局認為,汪文玲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和信息填報負責人,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