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原森泰:私募基金監管條例將推動行業合規穩健發展
中證網訊(記者 張舒琳)日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正式發布,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7月9日,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原森泰律師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此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可以補足私募基金監管方面的短板,增加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供給。《條例》一方面將近些年私募行業行政監管規則、政策和自律管理規則中的要求寫入行政法規,提升規則效力層級別;另一方面,將《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只適用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部分監管制度統一適用于所有類型私募基金;同時還完善了私募基金監管的一些基礎性制度,必將推動私募基金行業合規穩健發展。
具體來說,原森泰律師認為,《條例》中有四大要點值得關注。
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職責方面。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關于公募基金管理人職責的規定,《條例》在第十三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七項具體管理職責以及對外行使訴權和實施法律行為的職責。這一規定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管理私募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職責既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權利,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義務,這一規定也為判斷基金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提供了標準和依據。
二是私募基金投資運作方面。《條例》在第三章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層級、專業化管理、委托管理、關聯交易、基金審計、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行為提供具體的行為指引。尤其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利用關聯交易進行不正當交易或者利益輸送,進而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條例》從關聯交易范圍、關聯交易決策程序、關聯交易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規范要求,將為堵塞非法關聯交易漏洞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托管人和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行為禁止方面。《條例》在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從業人員的五種禁止行為并在第四十六條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行為底線的劃定,對遏制違法違規行為,保護私募投資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將起到積極作用。
四是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的準入和行為規制方面。《條例》借鑒對金融機構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管理制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同時明確列舉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實施的行為,為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穿透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專設一章規范創業投資基金,明確創業投資基金的認定條件,明確國家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政策支持,鼓勵長期資金投資于創業投資基金。同時條例要求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行政監管和差異化自律管理。更重要的是,《條例》針對目前創業投資基金多頭管理的現實,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機制,加強創業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政策和發展政策的協同配合。原森泰認為,這些規定以及后續國家即將出臺的具體扶持政策,將為創業投資基金“募投管退”各個環節提供便利,壯大創業投資基金規模,促使創業投資基金為創業投資企業尤其是科技型創業企業提供更多的長期資本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