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光耀東方李貴杰內幕交易亞星化學虧損近1.6萬元 證監局加罰3萬
近日,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發布〔2017〕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時任北京光耀東方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李貴杰內幕交易濰坊亞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
內幕信息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5年4月左右,由于亞星化學收購美國油田的項目盈利預測無法達到原有預期,公司原第一大股東濰坊亞星集團有限公司擬尋找新的重組項目。考慮到公告終止該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后,會影響亞星化學后續重組機會,亞星集團董事長曹某某向濰坊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公司股票應盡快停牌,只要有接收亞星化學的股權并注入優質資產盤活亞星化學的,就可以轉讓第一大股東的股權。
2015年4月15日,經馮某、郭某某聯系,曹某某與李某某在李某某辦公室見面,就北京光耀東方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亞星集團股權轉讓及亞星化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了商談,雙方達成了初步合作意向。
2015年5月4日,亞星化學發布公告稱,接公司第一大股東亞星集團通知,亞星集團正在籌劃與公司有關的重大事項,公司股票停牌。
2015年5月15日,亞星化學發布公告稱籌劃的重大事項構成重大資產重組。6月17日,亞星化學發布公告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方式初步定為轉讓股權及購買資產。7月31日,亞星化學發布公告稱亞星集團與光耀東方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亞星集團將持有的亞星化學12.67%的股份轉讓給光耀東方;本次股份轉讓將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公司第一大股東由亞星集團變更為光耀東方。10月22日,亞星化學發布公告稱擬非公開發行股票購買新湖陽光100%股權,同時募集配套資金。11月12日公司股票復牌。
山東證監局認為,亞星化學2016年5月4日重大事項公告所涉及的股權轉讓及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未公開前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2015年4月15日,亞星集團與光耀東方的董事長就股權轉讓及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達成初步合作意向,該內幕信息形成,為內幕信息敏感期起點。2015年5月4日公司發布停牌公告,為內幕信息敏感期終點。
內幕交易虧損1.5萬余元
據悉,李貴杰時任光耀東方副董事長,亞星化學非公開發行股票購買的標的資產北京新湖陽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總經理,交易“亞星化學”前,通過李某某知悉光耀東方擬收購亞星化學股權,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為本案內幕信息知情人。
“李貴杰”賬戶,2010年6月18日開立于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對應資金賬戶9901521316,下掛1個滬市證券賬戶A294431444,1個深市證券賬戶0142330478。2015年4月23日,李貴杰操作該賬戶分5筆累計買入“亞星化學”105,600股,成交金額1,022,026.00元,包含交易稅費后的實際資金發生額1,022,707.30元;4月24日,李貴杰操作該賬戶1筆全部賣出105,600股,成交金額1,008,480.00元,扣除交易稅費后實際資金發生額1,006,803.01元,實際虧損15,904.29元。
山東證監局認為,李貴杰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李貴杰處以3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