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董事長徐明:應通過公司法修訂完善股東大會相關法律規定
北京證券交易所董事長徐明日前發表署名文章表示,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就本次公司法修訂,徐明在公司權力機構的名稱、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持股標準、股東臨時提案、股東大會最低出席表決權比例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修訂建議。
徐明建議,在公司法(修訂草案)中確定公眾公司和非公眾公司的概念,列明公眾公司和非公眾公司的具體公司組織形態。涉及公眾公司的公司權力機構稱為“股東大會”,涉及非公眾公司的公司權力機構稱為“股東會”。
徐明認為,首先,保留“股東大會”“股東會”的稱謂能更加準確地反映公司的不同屬性。“股東大會”更能準確反映出公眾公司權力機構股東眾多、公眾屬性較強的特點。其次,股東大會和股東會應當在程序和內容上有所不同。股東大會應該在程序和內容上更加透明、嚴格、便捷、多樣,以促進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參與公司治理。
他還建議,將公司法(修訂草案)涉及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要求的股東持股比例由“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修訂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徐明認為,作出上述修改,有利于形成對公司大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制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股東通過自己或者聯合其他股東發起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難度,有利于中小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也更符合我國國情。
在股東臨時提案的修改方面,徐明建議,增加對股東臨時提案的程序性保障,防止董事會阻卻股東臨時提案進入股東大會。
徐明認為,首先,由于我國公眾公司股權分散度較高,且股票流動性較強等特點,部分公眾公司出現了公司控制權的激烈爭奪,反收購或防御收購已成為部分上市公司面臨的迫切問題。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對股東臨時提案權及董事會對股東臨時提案的審查權作出明確規定,以規范并指導實踐中的相關行為。其次,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提出臨時提案權,是對股東權利的基本保障,應屬強制性條款,對股東臨時提案的限制應當依法作出,不得任意為之。再次,公司法應當進一步明確董事會對股東召集股東大會與臨時提案審查權的性質,董事會應當尊重股東的權利并對相關請求予以配合。
此外,徐明還建議在公司法中增加有關股東大會最低表決權比例的規定。
他認為,我國部分公眾公司尤其是部分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分散,實際控制人擁有較少股權就可以實際控制公司,應當增加公眾公司的股東大會有關表決權比例即表決權總數的規定。否則,較少的表決權就可以召開股東大會,并代表全部股東的利益,容易造成目前實踐中部分公眾公司控制權之爭中產生的“雙頭股東大會”“雙頭董事會”等情形,阻礙公司正常決策與經營。
徐明在文中表示,要求公眾公司出席股東大會的表決權滿足一定比例要求,一方面可以督促公眾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樹立尊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股權文化,保障投資者的參與權,加強對大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制約,防止其濫用股東權力;另一方面,能夠使得股東大會所形成的決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更能體現公司大多數股東的意志,更有利于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