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宋薇萍)4月20日,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鄭商所)會員大會通過了《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修改草案)》。據介紹,本次《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修改草案共分11章,共126條;其中,新增31條,修改84條,刪除21條。多數修改條款屬于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的技術性和文字規范性調整。
與會人士認為,本次修改《交易規則》遵循了期貨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基本規定,著重反映鄭商所業務發展實際,拓展交易所業務發展空間,強化交易所自律監管職責。
據介紹,此次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優化章節結構。本次修改按照期貨業務流程順序,對現行《交易規則》的章節結構進行了重新構造,依次為“總則”、“交易業務”、“結算業務”、“交割業務”、“交割倉庫與標準倉單”、“信息管理”、“風險控制”、“異常情況處理”、“自律管理”、“爭議處理”、“附則”,共十一章。調整后,《交易規則》結構更為合理,邏輯更為順暢。
二是修改與市場實踐不一致的規定。包括:刪除交易大廳與出市代表管理有關內容,增加對交易場所及設施的規定;使部分業務規范與市場實踐保持一致;將鄭商所多年來新制定的業務制度上升至《交易規則》層面予以確認。
三是為業務創新發展預留空間。例如,為支持期權業務的開展,明確了期貨交易的標的包括期權合約,增加了期權合約的定義與期權合約的主要條款,規定期貨交易按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并可以根據需要實行做市商制度等;為特定品種引入境外參與者提供制度依據,明確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應按交易所規定的方式參與期貨交易,并在監督管理、訴訟管轄、法律適用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規定合約以人民幣或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貨幣計價,為深入發展國際業務預留空間。
四是強化自律監管職責。包括完善自律監管制度,明確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管理、異常交易監管和程序化交易報備等內容。
五是維護市場公平與交易所合法權利。
六是提升規范化程度。在“總則”中增加適用范圍、期貨交易的基本概念和接受中國證監會監督管理等內容。
據介紹,現行《交易規則》是于2003年2月26日經會員大會修改通過的,自2003年3月28日起實施。《交易規則》鄭商所組織管理期貨交易的綱領性規則,在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保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正常運行秩序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期貨市場的持續發展與期貨法制的不斷進步,市場環境與市場需求都發生了深刻變化,現行《交易規則》部分條文出現了一定的滯后性和不適應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與《條例》和《辦法》的規定不一致,部分新出臺的監管規定未得到體現。二是不能完全反映交易所業務發展的現實需要,尤其在期權、特定品種引入境外參與者方面,缺少必要的規定。三是滯后于交易所自律監管工作的實踐,包括異常交易監管、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管理、交易限額管理等內容,都有待在《交易規則》中進行充實。因此,現行《交易規則》亟待修改和完善。
鄭商所于2016年8月啟動《交易規則》修改工作,在多次內部調研和座談、向全體會員廣泛征求意見、認真聽取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指導意見的基礎上,經第五屆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形成了《交易規則》修改草案,并于鄭商所第六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