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新三板論壇(微信ID:zqsbxsb)訊,10月27日,股轉系統發布關于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相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條件的計算口徑等相關問題。
其中,自查整改的范圍明確為,2016年5月27日《通知》發布之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掛牌私募機構納入自查整改范圍。
自查整改的財務報告依據為,涉及收入占比的計算,應以2016年年度財務報告的合并財務報表數據為計算依據,所引用的財務數據應經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其出具專項審計意見。
自查整改相關指標的計算口徑方面,關于收入占比指標,《通知》要求,“管理費收入與業績報酬之和須占收入來源的80%以上”,其中,“管理費收入與業績報酬之和”應包括“管理費收入、業績報酬、投資顧問費收入(與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跟投收益”;“收入來源”應包括“管理費收入、業績報酬、投資顧問費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案妒找妗钡挠嬎憧趶綉运侥紮C構作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資額不超過20%部分帶來的收益為計算依據。
關于資產管理規模,《通知》要求,“創業投資類私募機構最近三年年均實繳資產管理規模在20億元以上,私募股權類私募機構最近三年年均實繳資產管理規模在50億元以上”。掛牌私募機構的實繳資產管理規模和類型的認定,以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信息為準。
掛牌私募機構應當在2017年11月10日前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整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