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項普惠金融稅收優惠執行期再延長4年
昨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的普惠金融服務。記者梳理相關優惠政策包括4方面共9項,這也是對此前4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提出的延長部分已到期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落實,對于小微企業可謂重大利好。
公告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中規定于2019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證券時報記者梳理相關優惠政策包括4方面共9項:在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方面,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10萬元及以下)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10萬元以下)的利息收入,按90%計入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按90%計入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在引導小額貸款公司更好服務“三農”、小微企業等方面,對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10萬元及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對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10萬元及以下)利息收入,按90%計入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對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緩解融資難、融資貴方面,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100萬元及以下)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此外,對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教授李旭紅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兩部門公告主要是落實近期國常會的精神,主要對金融機構對于小微、農戶等的貸款利息免征增值稅,減計所得稅等政策,來達到激勵金融機構擴大信用規模支持小微企業等的目的,從而解決融資難,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維持社會的穩定及刺激經濟的發展。
“融資難是中小企業和農戶的共性問題,由于小微企業和農戶可擔保的資產少、償債風險高、經營期限短,一直以來都面臨資金實力不足、應對風險能力弱的瓶頸。重點加大對小微企業和農戶的金融支持力度,可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緩解現金流壓力,全力支持小微企業的可持續性經營和復工復產,確保農戶春耕備耕。”李旭紅說。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在4月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強調,就業是最大的民生,是財富增長的來源。當前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必須把穩就業放在“六穩”工作的首位。而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是吸納就業的“主力軍”。
李旭紅還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近期各級各部門落實國常會的精神,加大稅收政策優惠力度,打出政策“組合拳”,在“銀稅互動”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的基礎上,本次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有助于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和農戶的信貸支持力度,助力企業解決融資難題,保障企業的復工復產和農戶的農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