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銀保監會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等提出要求
中證網訊(記者 歐陽劍環 彭揚)銀保監會網站9月30日消息,為進一步增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健康性,確保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具有充足的損失吸收和資本重組能力,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起草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同日發布的《辦法》起草說明介紹,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防范“大而不能倒”成為反思危機教訓、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重要內容。為有效解決“大而不能倒”問題,二十國集團(G20)領導人于2015年11月批準了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提交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正式明確了總損失吸收能力的國際統一標準。近年來,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深入研究國際規則,加強與金融穩定理事會等國際組織的溝通,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起草了《辦法》,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構成以及監督檢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確要求。
《辦法》起草說明稱,《辦法》出臺有利于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提早制定規劃,采取綜合措施滿足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長遠看,實施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將進一步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處置機制,對提高大型商業銀行風險抵御能力、強化市場約束、增強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具有積極意義,有助于拓展商業銀行主動負債品種,提高我國直接融資比重,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
《辦法》共七章四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總損失吸收能力規則的基本原則,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可以使用合格的資本和債務工具,通過減記或轉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損失。二是明確了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的風險加權比率和杠桿比率的計算方法及達標要求。三是明確了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的構成,以及可計入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的資本工具和非資本債務工具的合格標準。四是明確了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的扣除項,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發行的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的資本扣除作出了規定。五是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總損失吸收能力的非資本債務工具的發行進行管理。六是要求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通過公開渠道向投資者和公眾披露總損失吸收能力相關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七是明確了特殊情況下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達標時限等內容。境外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附屬公司若被認定為處置實體,按本辦法執行。
公開征求意見結束后,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