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福壽:提高金融立法水平 保障金融業高質量發展
中證網訊(記者 歐陽劍環)中國銀保監會首席律師劉福壽10月21日在2020金融街論壇年會上表示,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即將收官和“十四五”規劃即將開啟之際,很有必要總結風險防控攻堅戰經驗,站在“十四五”規劃新的起點上,提高金融立法水平,完善金融法治體系,保障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特別是要注重五項工作。
一要健全公司治理,夯實金融治理的微觀機制基礎。公司治理的缺陷往往成為銀行保險機構產生風險的主要誘因。既有的金融立法對于公司治理的規定著墨不多,較為簡略。監管實踐中主要依靠監管部門出臺的公司治理各項規定。將來金融立法有必要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監管規則上升為法律制度。?
二是適應金融改革創新,形成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法律機制。要以金融立法推進和保障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融資便利化,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提高全社會資源配置效率。要正確處理好法律的原則性、穩定性與改革創新的靈活性、適應性的關系,秉持“鼓勵和規范并重,培育和防險并舉”的金融創新原則,積極探索監管沙盒相關法律制度,既為金融創新預留法律空間,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合規審慎的前提下加快創新,同時要及時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活動,要對規避監管、監管套利及時說“不”。
三要強化消費者保護,確立行為監管基本規則。針對當前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事件時有發生,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規定法律效力層級不高、保護力度不足等問題,要堅持問題導向,推動在金融立法中合理界定消費者的范圍,明確消費者保護的對象;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健全消費者保護工作機制,強化內部管理和監督,高效處理消費者投訴,形成消費者權益保護長效機制。
四要完善行政處罰規范,提高違法違規成本。下一步金融立法中,建議進一步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高違法行為成本,充分發揮處罰執法的威懾力。例如,堅持“任何人不得從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原則,罰沒并舉,加大沒收違法所得的力度,明確對金融違法行為的不當所得均應予以沒收,消除金融違法行為的經濟動機;完善量罰規則,修訂目前固定數值的處罰方式,適當提高處罰金額下限和浮動幅度,使處罰結果與違法行為的金額、后果相匹配;強化人員問責,完善人員問責方式,設定對從業人員個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五是完善市場退出的法律框架,形成優勝劣汰的良好市場秩序。建議未來金融立法要建立高效的問題機構風險處置機制,增強風險處置規則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有序處置銀行保險機構的風險提供有效制度支持。要壓實銀行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強化股東特別是主要控股股東的義務,健全資本補充機制,明確處置配合義務,對違法違規的股東要依法追究責任,乃至清退離場,堅決防止道德風險。要堅持針對不同風險機構,多措并舉,精準施策,組織制定恢復與處置計劃。針對地方金融機構,要強化地方屬地責任,支持地方政府制定并實施處置方案,金融管理部門加強專業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