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發布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指引
中證網訊(記者 黃一靈)12月18日,上交所制定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4號——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指引》),適用于上交所上市公司(含科創板上市公司)發行的定向可轉債相關業務。《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表示,《指引》的制定是為規范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掛牌轉讓、轉股、信息披露等相關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掛牌轉讓方面,《指引》強調,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專業投資者可以參與定向可轉債轉讓。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參與本公司發行的定向可轉債轉讓的,不受前述投資者適當性的限制。
轉股方面,《指引》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明確定向可轉債的轉股期限、轉股價格、轉股價格修正條件和轉股來源;投資者申報轉股的可轉債數量大于其實際可用可轉債余額的,按其實際可用可轉債余額辦理轉股登記;上市公司實施權益分派期間,定向可轉債暫停轉股。
信息披露方面,《指引》指出,定向可轉債掛牌轉讓期間,尚未解除限售的定向可轉債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應當在有關定向可轉債解除限售前3個交易日披露公告。
此外,《指引》規定,定向可轉債暫不作為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標的證券,暫不納入融資融券業務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