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Ts配套規則三箭齊發 萬億元市場靜待花開
2020年4月30日,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關于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標志著中國基礎設施REITs正式拉開序幕,進一步豐富了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工具箱。參考境外REITs市場發展情況和中國基礎設施資產存量規模,中國REITs市場有望達到萬億元量級。《通知》印發后,各監管部門陸續發布規則指引并進行意見征求,有序推進基礎設施REITs制度建設工作。
2021年1月2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經過多輪專題研討和公開征求意見,在考慮參與機構建議、借鑒國際實踐經驗、尊重市場發展要求的基礎上,出臺三項主要業務規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業務辦法(試行)》、《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審核關注事項(試行)》及《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發售業務(試行)》。
進一步夯實REITs制度基礎
三項規則出臺科學地構建基礎設施REITs的操作體系,有力地夯實整體制度基礎。上交所在官網上線“基礎設施REITs專欄”,便于各機構快速熟悉規則要求,第一時間了解實時動態。就規則內容而言,三項規則充分考慮了實操要求、創新需要、長效發展等因素。
一是業務細節覆蓋全面,操作要求清晰明確。三項規則涵蓋項目申報審核、詢價發售、上市交易及持續監管等多重維度內容。針對市場機構特別關心的審核關注點及產品發售事宜,更是以單獨的配套指引予以明確。上交所正積極推進制定基礎設施REITs申報材料格式要求、進行技術系統開發等多方面細節配套工作。
二是貫徹落實《通知》精神,保持開放創新特性。三項規則及時發布,以及在業務基本規則、審核關注事項和產品發售等各方面的細化規范,體現了對《通知》所要求的一系列重要精神的貫徹落實。上交所在基礎設施REITs產品運行、擴募等環節的規則制定上具有一定靈活性和開放性。
三是聚焦投資者保護機制。三項規則聚焦投資者保護,從產品審查、信息披露、網下投資者認購、公眾投資者認購及持續監督管理等多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操作規范要求。
打造“簡明友好型”規則體系
2020年9月,上交所針對三項規則出具征求意見稿,多次召集基礎設施REITs參與機構進行專題討論及意見征求。三項規則充分體現上交所著力打造“簡明友好型”規則體系的業務思想。其中,綜合性最強的《業務辦法》與征求意見稿相比主要有下面幾點變化。
一是明確審查制度和發售規則,提高項目實操可行性。《業務辦法》明確基礎設施REITs上市審查制度將比照公開發行證券要求,明確網下投資者需通過上交所網下發行電子平臺參與基金份額網下配售,規定公眾投資者可通過場內證券經營機構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場外銷售機構認購基礎設施基金。
二是優化交易機制,提升基礎設施REITs市場流動性。《業務辦法》明確基礎設施REITs可接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等委托投資,進一步拓寬基礎設施REITs投資人范圍。明確基礎設施基金上市期間,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選定不少于1家流動性服務商為基礎設施基金提供雙邊報價等服務,推動建立有效、活躍的基礎設施REITs交易市場。進一步明確基礎設施基金可根據交易方式的不同分別適用基金交易或債券交易相關規定。明確基礎設施基金上市首日漲跌幅限制比例為30%,非上市首日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切實保護投資人利益。《業務辦法》規定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及上交所會員等相關機構應及時告知投資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宜。明確在交易時間內通過交易系統或交易所網站需即時公布基礎設施基金信息內容。在新購入基礎設施資產的規定中,增加新購入基礎設施資產相關信息的臨時公告、定期公告、重大事項公告等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交易中應制定切實可行的保密措施,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四是優化基礎設施基金份額變動規則,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業務辦法》將持有基礎設施基金份額變動需特別進行信息披露的門檻由5%調整為10%。修改增持基礎設施基金份額到不同區間的義務履行要求,要約收購觸發條件從30%修改為50%,且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繼續增持可免于發出要約,明確三分之二以下可免于發出要約的條件要求。
試點項目推出在即
基礎設施REITs的交易所配套規則已亮相,后續試點項目推出在即。新誕生的基礎設施REITs市場未來可期,但是,在整體制度完備性、長期投資者培育、參與機構專業性、資產轉讓實操等行業性問題方面仍有進一步完善提高空間。
一是以試點推動制度建設,持續探索優化業務規則。業務規則的適用會產生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監管機構需持續總結項目實踐經驗,適時完善并出臺對應配套指引細則。
首先,持續完善基礎設施資產交易配套規則。需進一步建立健全符合行業發展實際的規則規范,為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購入、出售提供制度保障。其次,基于提升資產流動性角度進一步完善市場交易規則。目前,基礎設施REITs屬新興產品,需以流動性為聚焦點優化完善交易規則,提升二級市場定價效率,建立基礎設施REITs的特色流動性支持機制及業務規范。
二是加強長期投資者培育,提升市場機構專業能力。基礎設施REITs注重的運營管理專業性及REITs服務能力在試點初期仍有提升空間。因此,一方面,需引導投資人建立價值投資和長期持有的投資理念;另一方面,需推動出現一批專業化參與機構,提升市場整體專業服務能力。
三是加強區域交流及機構合作,構建REITs推廣平臺。立足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特殊地位,建立健全長三角乃至中國REITs的交流合作機制。例如,可在監管部門指導下,定期舉辦REITs年度論壇等活動,協同上交所“基礎設施REITs專欄”構建長期培訓推廣平臺,進行實操案例分享及同業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