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等四部門: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股票實現質押債權 有利于質權人及時實現債權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最高法3月6日消息,四單位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
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之所以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股票實現質押債權,一方面,因為上市公司股票行情是不斷波動的,法院將其凍結后,如果質權人不能按照協議自行變價,不僅會損害其合法權益,而且也會因錯失變價良機而最終損害債務人和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與其他財產不同,上市公司股票一般通過二級市場進行交易,有公開的交易價格,在人民法院監督下由質權人自行變賣股票,一般也不會存在惡意串通低價轉移財產損害案件債權人權益的問題。換句話說,如果質押股票未被司法凍結,質權人和債務人可以根據其達成的協議按照市場化規則處理質押股票變價問題,而在傳統凍結方式下,這一市場化運行規則將被阻斷。《意見》的主要目的是,在不損害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使已凍結質押股票的變價方式盡可能回歸到市場化運行規則上來,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對質押股票市場產生的影響。
綜上,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股票實現質押債權,不僅有利于質權人及時實現債權,而且在質權人實現質押債權解除質押后,也能為后續人民法院執行已解除質押股票提供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