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臺法規嚴禁擅動地方政府儲備
新華社天津5月27日電(記者周潤健)為加強和規范地方糧食儲備的管理,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5月26日表決通過了《天津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在什么情況下才能動用地方政府儲備,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動地方政府儲備。該條例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
條例規定,地方政府儲備是指市和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油。
條例指出,天津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地方政府儲備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地方政府儲備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的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地方政府儲備: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市和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地方政府儲備動用后,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安排恢復庫存。
條例明確,動用地方政府儲備,應當由天津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地方政府儲備動用方案下達動用指令,組織地方政府儲備運營管理企業、承儲企業具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政府儲備動用命令或者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