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外匯局: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不得用于證券投資
中證網訊(記者 彭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1月29日發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下稱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通知強調,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于境外企業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于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通知明確,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內銀行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幣貸款的行為。同時,境外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非金融企業。
通知表示,境內銀行應按照審慎經營原則,綜合考慮資產負債情況和幣種結構等各方面因素,統籌境內、境外業務發展,在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內按規定自主開展境外貸款業務,鼓勵對有實際需求的境外企業優先采用人民幣貸款。
通知強調,境內銀行境外貸款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境外貸款余額≤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凈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境外貸款余額=本外幣境外貸款余額+外幣境外貸款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通知明確,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應充分了解國際化經營規則和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備案后實施。提交的備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流程管理、專業人員配備、風險控制制度等;與境外銀行合作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還應建立信貸責任、管理和風險分擔機制。
通知強調,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于境外企業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于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如境外貸款用于境外投資,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境內銀行應加強對境外貸款業務債務人主體資格、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的真實合規性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嚴格審查境外企業資信,并監督境外企業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貸款資金。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原則上應要求境外銀行等直接債權人參照本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