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修訂發行上市等規則 提升審核質效
2月1日,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的決策部署,北京證券交易所對《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審核規則(試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試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試行)》三件基本業務規則進行了修訂,于2月1日起公開征求意見。
北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上述修訂主要是落實全面實行注冊制要求,根據上位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適配調整;同時,本次修訂有助于進一步強化北交所發行上市、再融資、重組審核職責,明確各方主體責任,不斷提升審核質效。
優化受理與中止審核要求
北交所設立時同步試點注冊制,開市以來市場運行整體平穩,各項制度經受住了市場檢驗。具體而言,上述三件基本業務規則調整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首先,優化受理與中止審核要求。銜接上位規則規定,明確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北交所定位”作為不予受理情形;將相關主體因證券違法違規被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等采取一定期間不接受文件等措施的,作為不予受理或中止審核的情形;將保薦機構、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因證券發行等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立案偵查的,不再作為不予受理或中止審核的情形。
其次,明確法律責任,完善相關罰則。配套證監會相關規章的修訂,加大對虛假陳述等嚴重違規行為采取不接受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措施的處罰力度,優化發行人與中介機構及相關主體的違規處罰情形,優化涉及再融資保底條款、募集資金使用等違規行為的罰則。同時,在充分考慮北交所申報企業特點基礎上,與其他交易所監管標準總體保持統一。
再次,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強化市場主體歸位盡責相關監管要求。要求發行人充分披露當前及未來的風險,保薦機構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保薦項目。合理區分保薦機構與證券服務機構在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編制和披露中的責任邊界。明確股東對中介機構盡職調查的配合任務。
最后,對規則中關于“試行”“試點注冊”等文字表述同步進行調整。
未實質新增行業準入要求
北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修訂受理、中止審核與罰則條款,主要是根據上位規定,進行適配性調整。
一方面,為落實全面實行注冊制要求,中國證監會相關規章取消了“不接受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北交所審核規則比照前述規章的相關規定,在受理、中止條款中,補充明確發行人等主體被各證券交易所等采取暫不接受文件等措施的,不予受理或中止審核;在罰則條款中,補充完善不接受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措施及相應情形,確保各市場罰則效力“互認”。
另一方面,配套證監會關于行政許可實施的監管要求,對于保薦機構、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因證券發行、并購重組等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立案偵查的,不再作為不予受理或中止審核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訂在不予受理情形條款中增加了“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北交所定位”,主要是銜接上位規則關于證監會自北交所受理環節同步關注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北交所市場定位的規定。
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北交所市場定位,原《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業務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1-9行業相關要求”具體規定了不支持申報上市的行業企業。但未實質新增行業準入要求,主要是強調在受理環節即予以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