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3月17日就《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將著力提升衍生品市場的透明度,推進交易標準化,鼓勵進場交易和集中結算,落實衍生品交易報告制度,嚴厲打擊利用衍生品交易進行違法違規行為或規避監管行為;同時,在嚴防風險的前提下,為相關制度預留充分空間,防止“一刀切”對市場造成不當限制,促進衍生品市場健康發展。
市場人士指出,辦法有助于促進衍生品市場健康發展,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業務創新,更好滿足市場各類主體的風險管理需求,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據了解,起草工作在全面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充分吸收境外衍生品市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以問題為導向,兼顧靈活性和前瞻性,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功能監管。二是統籌監管。三是嚴防風險。四是預留空間。
辦法共八章52條,主要對衍生品交易和結算、禁止的交易行為、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衍生品交易場所、衍生品結算機構、衍生品交易報告庫、衍生品行業協會等進行了規范。
其中,在規范衍生品交易,防范交易風險方面,辦法對衍生品合約的開發程序實行了報告制。同時,擬明確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主協議方式或者根據交易場所的業務規則達成,主協議等合同范本應當報證監會備案;擬明確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衍生品交易實行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持倉限額豁免;擬明確衍生品交易按照衍生品行業協會、衍生品交易場所和衍生品結算機構的規定實行保證金制度;擬明確對沖交易規范。
在規范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維護市場穩定運行方面,辦法擬明確衍生品交易數據保存期限等內容,擬規定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衍生品經營機構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衍生品服務機構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證監會、衍生品行業協會、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可以要求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提供衍生品交易相關數據。
廣州金控期貨研究中心副總經理程小勇表示,實施分類監管差異化管理,可對衍生品風險進行精準管理;辦法擬明確集中清算和非集中清算情形,有利于降低場外衍生品的信用風險;在強化風險管控方面,近幾年我國衍生品交易飛速發展,但是結構復雜,內嵌杠桿等問題突出,且存在規避監管的違法行為,辦法在大戶報告、持倉合并和主協議方面均有相關規定;辦法擬統一監管標準,今后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和證券公司OTC市場將互通互補,有利于場外衍生品市場更加規范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