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稅費優惠政策發布
★ 繼續實施創新企業CDR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
★ 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
★ 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 延續實施滬港通、深港通,以及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 延續實施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個人所得稅政策
★ 對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貨物期貨品種保稅交割業務,暫免征收增值稅
8月22日,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發布多項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
“為穩定預期、提振信心,本次延續政策項目多,涉及領域廣,延續時間長,支持力度大,契合企業期待。”財政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上述政策有利于支持資本市場對外開放,促進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下一步,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政策紅利精準直達經營主體。同時,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有序公布其他稅費優惠政策后續安排,著力為經營主體紓困解難,推動經濟持續回升向好。
個稅優惠政策延續
為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關于繼續實施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提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下稱“創新企業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公告明確,對個人投資者轉讓或持有創新企業CDR,給予個人所得稅優惠;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為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關于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提出,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關于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明確,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條件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促進資本市場雙向開放
為促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和健康發展,《關于延續實施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提出,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為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關于延續實施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提出,為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中國境內原油等貨物期貨品種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提出,對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貨物期貨品種保稅交割業務,暫免征收增值稅。上述期貨交易中實際交割的貨物,如果發生進口或者出口的,統一按照現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執行。非保稅貨物發生的期貨實物交割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貨物期貨征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