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修法保障新就業形態等勞動者權益
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10月1日電(記者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會修改通過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對新就業形態等勞動者的權益保障給出了明確規定。
該辦法指出,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新就業形態中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是受企業勞動管理的勞動者、靈活就業勞動者、沒有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中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區域性或者行業性工會組織。
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組織可以代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靈活就業勞動者、沒有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或者企業代表組織簽訂區域性或者行業性集體合同,并推動制定、完善勞動標準。依法訂立的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對本區域、本行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此前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是1994年制定的,2002年進行過修訂。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全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數字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蓬勃興起,企業組織形式、管理模式、生產經營方式和用工形式等發生深刻變化,及時修改該實施辦法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