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信披和信息報送管理規定征求意見
證監會7月5日消息,為貫徹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規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活動,保護投資者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證監會制定《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管理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2023年9月實施的《私募條例》,對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提出了明確要求和處理處罰規定。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是掌握行業運行情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為落實《私募條例》要求,證監會總結了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實踐經驗,起草形成《信披規定》。
《信披規定》共八章四十三條。其中,《信披規定》總則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向私募基金投資者披露信息,向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基金業協會報送信息。明確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備份平臺進行備份。
在信息披露一般規定方面,明確信息披露對象、披露內容、披露方式。明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在發現重大風險等情形時,向投資者披露信息和向基金業協會、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增加信息披露內容,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
在差異化信息披露方面,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差異化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要求和底層資產披露的特定安排。明確涉及未托管等情形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審計要求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全面審計要求。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凈值等復核審查,以及發現特定風險情形下的投資者提示和報告要求。
在信息報送方面,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臨時和專項報送要求。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報送年度經營情況和經審計年度財務報告。
在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方面,明確建立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管理制度、加強未公開基金信息的管控、妥善保存有關文件資料等要求。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和實際控制人配合履行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義務。在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方面,明確對違反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規定的處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