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應標未標、故意錯標和重大錯標均不屬于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
中新網8月21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1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指出,標簽、說明書問題是食品安全糾紛中常見的爭議問題,也是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問題,《解釋》共用三個條文專門對這一問題作出規定。
《解釋》第六條對不屬于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應標未標、故意錯標和重大錯標均不屬于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關于故意錯標的規定主要針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的行為。《解釋》起草過程中,有人建議對于故意錯標也應當區分輕微錯標和重大錯標,只有故意重大錯標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這一建議未獲采納,主要理由是:一是在食品標簽、說明書上故意錯標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標示的內容,主觀過錯大,應予追責;二是在食品標簽、說明書上故意錯標的內容通常都是對消費者身體健康或者維權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例如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目的是誤導消費者。因此,只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故意錯標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標示的內容,就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解釋》第七條規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不影響食品安全。是否影響食品安全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關于食品安全的規定作實質性判斷。二是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解釋》采取主客觀相結合的原則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是否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如果購買者在購買食品時明知存在瑕疵,則不構成誤導;如果購買者不明知,則以瑕疵是否會導致普通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作為判斷標準。
《解釋》第八條對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表現形式作出規定。起草過程中,對“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標示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規定標示具體含量的”情形是否屬于標簽、說明書瑕疵的問題,存在不同認識。有的食品標簽、說明書雖然標示“未添加”鹽等成分,但食材本身含有該成分。最高法認為,鹽等成分的含量對身體健康尤其是特定人群身體健康有重要影響,不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標示具體含量,僅標示“未添加”,會讓消費者誤認為食品不含有該成分。因此,這種情形一般不宜認定為標簽、說明書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