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發布股份變動管理指引等業務規則
楊梓巖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楊梓巖
近日,北交所制定發布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3號——股份變動管理》。同時,北交所將此前修訂的《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更名為《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并予以發布。
制定發布股份變動管理指引
4月25日,北交所發布通知表示,為規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的股份變動行為,落實證監會《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9號——〈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適用意見》關于權益變動“刻度說”等監管要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3號——股份變動管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3號——股份變動管理》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歸并整合股份變動管理各項要求。明確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份計劃的通知義務,申報本人及其親屬持股變動情況等要求;明確了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解限售、轉讓比例要求、敏感期交易等規定。
二是規范特定股東增持行為。明確了增持股份行為規則的適用范圍,規定持股30%以上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于首次增持行為發生之日,應當披露股份增持公告,擬繼續增持股份的,應披露增持計劃、增持進展等。
三是落實“刻度說”要求。根據《適用意見》,明確5%、1%權益變動“刻度說”要求;簡化股東權益被動變動的披露要求,如因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并注銷、向特定對象回購股份并注銷等情形減少股本,導致股東權益被動變動時,由上市公司披露相關情況,股東原則上無需披露。
四是對禁止內幕交易,大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等規定進行重申;明確了上市公司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變動的管理責任等。
北交所表示,規則發布后,北交所將及時組織規則解讀,指導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準確理解、適用。同時,根據新規要求,督促相關主體做好股份變動管理,規范增持股份行為,準確披露股東權益變動信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發布實施《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4月25日,北交所發布通知表示,為了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北交所對《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現予以發布,除特別說明外,修訂后的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舊規則銜接安排為,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規則實施相關過渡期安排》,上市公司應當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有關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在董事會中設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上市公司調整公司內部監督機構設置前,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繼續遵守證監會、北交所原有制度規則中關于監事會或者監事的規定。
北交所表示,關于上市公司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等事宜的適用銜接安排,仍按照北交所2024年4月30日發布的《關于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的公告》和相關規定執行。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管理規定》,《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5.2.11條、第5.4.2條第三款自2025年7月1日起實施。
2024年7月,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作為資本市場的基礎性法律制度,新《公司法》優化了公司治理、股東權利保護、“關鍵少數”責任等重要制度安排,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規范性,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證監會同步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系列制度規則作出調整,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和運作機制。為切實做好新《公司法》與證監會規定的銜接落實,北交所結合監管實踐對《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進行了修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