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監管加強 嚴禁省聯社強制上存資金
本報記者 李玉敏 北京報道
在金融同業業務中,農信社等農村金融合作機構常常是資金提供方。可是農村金融機構資金投資業務增長過快的話,則可能造成主業基礎的不穩或者對支農服務的弱化。
近日,21世紀經濟報道從知情人士處獲悉,為了規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資金業務,銀監會已于今年7月底正式下發了《關于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金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15號文)。
“215號文”要求,農村金融合作機構要以支農信貸為主業,在充分滿足“三農”金融服務的前提下,穩妥謹慎開展資金業務。并且明確要求,“開辦AA+級債券投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投資業務,須具有三級以上監管評級,具有專門資金業務崗位或部門,且業務人員有兩年及以上相關經驗”。
此外,監管部門還特別規范了省聯社的資金來源。“省聯社不得強制或激勵法人機構上存資金。確實需要委托省聯社運用富余資金的,雙方應按市場化原則逐筆簽訂約期存款合同。”
行政歸集資金被禁
某農商行的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資金應用方面,原來主要是省聯社把各個聯社的資金組織起來,統一去做,不少即使是已經改制的農商行也不例外。而此次明確規定了省聯社不能強制上存資金,更加強調了縣市級聯社的獨立法人地位。”
監管部門要求,對于具備交易資格和能力的法人機構,省聯社應支持其自主運用資金。對于地處偏遠、信息閉塞等確實需要省聯社提供資金服務的,應轉變服務方式。比如,提供資金運用信息及投資渠道,或由省聯社提供居間代理服務進行三方協議運作。確實需要委托省聯社運用富余資金的,雙方應按市場化原則逐筆簽訂約期存款合同。
同時,監管明確,省聯社不得強制或激勵法人上存資金,且要逐步降低省聯社先歸集資金后統一運用的占比。監管部門還稱,“嚴查行政集中資金行為,嚴控上存資金過快增長。原則上涉農貸款考核不達標的地區不得增加上存資金”。
至于省聯社的投資,“215號文”也提出,應慎重選擇低風險的品種,比如:國債、央票、金融債、AAA級別的債券、同業存單等,嚴禁投資信用風險高、流動性差的業務品種。
在債券投資方面,銀監會還要求準確進行賬戶分類并建立交易止損機制。“浮虧超過一般風險準備金50%或者銀行賬戶減值超過計提的省聯社,不得增加投資規模。省聯社對法人繳存的清算資金,應該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嚴禁與其他資金混用。嚴禁購買債券。” 前述農商行人士認為,監管部門規范農村金融機構資金業務的初衷是為了騰挪更多的資金來支持實體經濟和“三農”。對于小型機構來說可謂是“有利有弊”,有利的是資金運用的自主權加強,弊端是評級較低的農村金融機構很多業務不能做了。
自查報告9月上報
前述農商行人士坦言,“業務確實是越來越難做了。監管部門的政策限制范圍和監管評級掛鉤。評級在二級以下的限制較多,基本上就不能投資城投債了”。
按照風控能力與業務相適應的原則,農村金融機構在投資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拆借、風險權重為零以及AAA的債券投資,債券買入返售、保本型理財產品等風險較低業務時, 需要做到制度健全,內控嚴密,崗位設置合理等要求。
風險越高的投資品種,監管要求越嚴格。開辦AA+級債券投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投資業務,須具有三級以上監管評級,具有專門資金業務崗位或部門,且業務人員有兩年及以上相關經驗。AA級以下債券投資、信托產品投資、券商和保險的資管產品,則需要監管評級在二級以上。
知情人士介紹,為落實“215號文”監管部門還要求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開展資金業務自查 ,并要求于9月15日前將自查報告報送到當地銀監局。違規的機構可能會被停辦業務或者被限制業務品種及范圍,各地銀監局要在明年1月底前把各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應用整改方案上報銀監會。
該知情人士還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自查的內容包括資金業務的種類、人員的配置情況、信息管理制度、風控制度等。自查的同時還要求清理整改存量業務,擬續辦的資金業務,要逐項提出風險管理措施。個別業務期限較長,短時間難以整改的,應在存續期向分局報告業務動向,直到最后持有到期后結清退出”。(編輯 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