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舉 保護數字金融領域消費者權益
當前,新技術帶來數字金融的日新月異發展,在助力金融功能完善與金融服務拓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與挑戰。其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正面臨更加復雜的局面,亟待重新梳理理論、政策與實踐的核心要素。
首先,需要進一步探討數字金融的概念邊界,從而有針對性地聚焦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實施對象。
眾所周知,從互聯網金融到金融科技,新金融的概念邊界一直是各方熱議的焦點。此前,金融科技逐漸給出共識的定義,即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所指出的,是指技術帶來的金融創新,它能創造新的模式、業務、流程與產品。與此同時,2020年下半年歐盟發布了數字金融一攬子計劃,國內也開始全面探討數據要素與數字經濟,與之相應數字金融的概念也引起了新的關注。事實上,二者都代表了金融演進的新趨勢,但后者則更多體現出數字化對于金融活動的全面重構。
在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字經濟及其核心產業統計分類(2021)》中,數字經濟產業范圍包括:數字產品制造業、數字產品服務業、數字技術應用業、數字要素驅動業、數字化效率提升業等5大類。前4個是數字產業化,第5個則是產業數字化。相應的,第4類涵蓋的“互聯網金融”,包括網絡借貸、非銀支付、金融信息等;第5類的“數字金融”,則強調銀行、證券、保險等持牌金融機構的數字化探索。就此來看,這一分類還值得商榷,如非銀支付、征信顯然也是持牌機構,應納入產業數字化之中。不管怎樣,在金融數字化轉型不斷深入的時候,亟需形成共識,以防止重現互聯網金融認識混亂時期引發的消費者保護難題。
其次,應該在事先和事后,分別針對金融服務供給方和需求方,開展有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方面,從數字金融供給來看,需要有效甄別系統性與非系統性風險影響。對于前者,則應深入研究數字化對金融機構、模式與產品的影響,避免風險的積累與傳染;對于后者,則需探索基于數字金融的微觀審慎框架,包括加強準入與持續監管有效性,促使數字金融提供者的行為更加理性。同時,還需兼顧事先與事后機制。事先重點針對各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加強治理與監督,例如金融機構在利用數字化手段進行營銷宣傳方面,還存在違規行為,亟待約束與規范;事后則需加強懲罰機制,真正使侵犯消費者利益的行為“付出代價”,從重“行政處罰”到“經濟處罰”。
另一方面,從數字金融需求來看,“與時俱進”的金融消費者教育則是重中之重。
一是緊跟數字金融知識的迭代發展,針對不同層次的金融消費者,提供差異化的理論支撐與學習模式。
二是充分利用數字化工具,探索多元化觸達公眾的形式,讓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潛移默化地接受新知識。
三是在文化教育層面,要幫助用戶不斷提升金融素養。實際上,投資者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養投資者風險識別意識與財富管理能力。
最后,數字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更需抓住核心難題。
第一,當前迫切需在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同時,更有效地打破“數據孤島”,發揮數據要素在金融效率提升中的應有價值。無論個人數據、商業數據、公共數據,還是來自于網絡安全法規定的重要數據、核心數據方面,過去都是泛泛而談,目前則需要在規則層面予以清晰化。實際上,現有諸多通過數字金融產品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往往都源于機構對于個人數據的濫用。如何真正使得數字金融消費者突破各種“算法陷阱”和“信息繭房”,應該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中之重。
第二,數字金融健康發展同樣需要強調技術倫理。如根據國際證監會組織、歐盟近年來的思路,當下逐漸形成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技術的五大倫理要求,一是善舉:確保模型的使用和/或運行以善意為本,符合投資者的最大利益并具有市場誠信;二是不傷害:能夠理解和解釋基于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的決策,繼而能識別可能發生不當行為的環節;三是人的自主權(包括可審核性):確保人對模型能夠決定和不能決定的方面擁有控制權;四是公平(問責制和透明化):確保高層能恰當理解模型的行為并承擔責任,以便能在企業內部和客戶面前公平行事;五是“可解釋性”:確保模型產生的結果是可解釋的。
第三,還需高度重視加密數字資產與去中心化金融,及以數字金融為名的其他非法金融活動等。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球有影響力的加密貨幣已達1萬余種,總市值早已超過1萬億美元。同時也涌現出了更多“看不懂的數字金融”,如Defi充分運用區塊鏈技術,將傳統金融服務中的所有的“中介”角色全部由代碼替代,NFT通過智能合約使得現實中的資產存續于“數字空間”,這些前沿創新應該說具有著眼未來的探索價值,但同時也帶來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難題。除此之外,還有大量“掛羊頭賣狗肉”的非法金融活動披上了數字金融外衣,往往超出了傳統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能力范疇。
總之,金融業的數字化轉型已是大勢所趨,而在產品設計、風險控制、營銷宣傳、信息安全等全流程上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則是擁抱數字金融“創新紅利”的前提與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