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網訊(記者 張軍)5月26日,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國際城市發展研究院院長連玉明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數據安全法》已經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但立法進程相對滯后。特別是這次新冠肺炎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進一步凸顯出加強個人信息權保護和數據安全問題的刻不容緩。”
他建議,借鑒歐盟GDPR,個人信息分為一般個人信息和特殊類型信息(也被稱為敏感個人信息)。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定位數據、在線活動等與健康相關的信息,也應“升格”為特殊類型信息。基因數據、生物數據和健康數據等本身作為特殊類型信息更應特別保護。
“行政機關、公共機構的信息收集、使用和處理需要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加以規范。”連玉明說,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對重大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授權進行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均做出了明確規定,但現實中掌握個人信息的主體眾多,對這些主體在什么條件下可以收集信息、收集哪些信息、如何收集信息以及這些信息在收集后的安全使用都應劃定邊界并依法規范。
同時,他還建議加快編制發布《重大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個人信息保護管理指引》。他建議,可以借鑒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的《傳染病爆發中倫理問題的管理指南》,建立統一集中管理機制、運用脫敏技術、去標識化、加密等措施對數據進行預處理,基于大數據關聯分析結果不觸達相關人員。公共衛生監測、臨床研究、個例患者遭遇以及傳染病暴發期生物樣本數據的快速共享建立嚴密訪問機制。
此外,他還建議,盡快啟動建立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監管機構,如借鑒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做法。將個人信息權保護納入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特別是對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對侵害眾多公民個人信息權的行為,以及相關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致使眾多公民個人信息權被侵害的,應當提起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