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呂紅兵:建議進一步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我國全球經貿規則制定話語權
中證網訊(記者 徐昭 林倩)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呂紅兵日前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應把仲裁制度改革與發展置于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建設、優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中全盤考慮、統籌規劃,這也是構建與我國全球經貿大國地位相匹配的高水平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提高我國全球經貿規則制定話語權、服務國家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必要之舉。
營商環境對仲裁制度改革提出新要求
“仲裁是國際通行的商事糾紛主要解決制度,國際仲裁中心是具有全球性或區域性影響力的仲裁目的地。”呂紅兵認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社會治理建設、營商環境優化,對仲裁制度改革提出新要求,對仲裁事業發展提出新期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稱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經第8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9月1日起實施。此后做過兩次小的修改,現行仲裁法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2014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2018年12月,中辦國辦發布《關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強調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2020年1月,國務院出臺《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確整合律師、公證、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從我國仲裁事業發展的實踐來看,仲裁機構的法律服務定性不明確、獨立性不明顯、行政化色彩濃厚,進而導致在內部治理、規則完善、隊伍建設、支持保障等方面存在短板,從而仲裁公信力尚顯不足,制度作用發揮有限。”呂紅兵補充道。
五方面完善我國仲裁制度
針對目前的仲裁制度改革,呂紅兵提出了五方面的建議。
在仲裁法修訂方面,呂紅兵建議推進仲裁法修訂,明確仲裁機構的法律屬性和地位。我國民法典為仲裁機構定性提供了法律依據。仲裁機構有獨立財產,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故其主體上的“法人”屬性應當肯定。同時,民法典創設了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二元分類,仲裁機構屬于“非營利法人”當無疑問。民法典進一步規定了非營利法人的種類,基于仲裁機構作為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的一環及其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作用,將仲裁機構定性為“社會服務機構”較為合適。
呂紅兵建議,仲裁法增加條款規定仲裁機構作為非營利法人、社會服務機構的法律性質與地位;明確負責仲裁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的行政機關與仲裁機構的關系;規定仲裁機構終止條款,如終止情形、解散和清算程序、注銷批準等事項。
在仲裁機構內部治理制度規定方面,呂紅兵建議,仲裁法應明確仲裁機構章程在仲裁機構管理運作和內部治理中的核心作用,通過章程賦予仲裁機構在人事、財務、薪酬制度等方面的自主權。設立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并設立執行機構,通過制度設計進一步完善仲裁機構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的制約平衡。
在行業自律協會方面,呂紅兵建議構建并落實仲裁協會的自律監管功能。現行仲裁法已經規定“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性組織”,但至今該協會尚未組建。仲裁法在修改時應規定負責組建中國仲裁協會的主體,充實仲裁協會的職責和作用,強化仲裁協會指導制定仲裁機構章程、行業規范和示范性仲裁規則,組織開展仲裁業務培訓、工作交流和理論研討,加強行業體系和監督懲戒制度等方面的作用。
在仲裁行為監督制約方面,呂紅兵認為,應建立仲裁裁決核閱制度,提升仲裁裁決文書質量;建立重大疑難案件的專家咨詢制度;完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制度;完善仲裁員的披露和回避制度。
在仲裁程序完善方面,呂紅兵建議參考國際經驗完善仲裁程序,提升仲裁國際競爭力。增設友好仲裁制度,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增設缺員仲裁規范,避免現行仲裁法與機構仲裁規則沖突;設立臨時仲裁制度;完善仲裁協議效力規范,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仲裁證據制度,強化仲裁中的司法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