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部署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
11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為促進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性能和安全運行水平,決定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
推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
根據《通知》,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工作基礎上,四部委遴選具備量產條件的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開展準入試點;對取得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在限定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車輛用于運輸經營的需滿足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營資質和運營管理要求。
智能網聯汽車搭載的自動駕駛功能指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定義的3級駕駛自動化(有條件自動駕駛)和4級駕駛自動化(高度自動駕駛)功能。
工信部表示,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是加快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推廣應用的客觀需要,是保障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運行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動產業融合發展、提升社會效率的重要途徑。
本次試點工作的預期效果包含四個方面。一是引導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探索形成一批經營主體共同參與的特色應用案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關鍵技術創新突破、產業體系優化升級,推進智能網聯汽車規模化推廣和安全應用。
二是基于試點實證,進一步驗證試點管理及技術要求,完善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要求、批準流程、管理機制,支撐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修訂,健全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準入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規范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是形成各部門、各地方橫向協同、縱向聯動的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同時為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研發生產、上路通行提供更加系統完善的配套政策、基礎設施等支持保障,構建汽車、能源、智慧城市等融合互動的產業生態。
四是支持建立產業鏈協同參與、行業機構支撐的創新機制,加快推進智能網聯汽車測試驗證、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支撐能力建設,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支撐保障,助力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協同創新與高質量發展。
分五階段組織實施
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共分五個階段。試點申報階段,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組成聯合體,參考實施指南,制定申報方案,經車輛擬運行城市(含直轄市下轄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車輛擬運行城市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自愿申報。省級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四部委組織專家進行初審,擇優確定進入試點的聯合體。
產品準入試點階段,包括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產品準入許可兩個環節。汽車生產企業細化完善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確認后,在省級主管部門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監督下開展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工作。汽車生產企業通過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且產品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檢驗要求后,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產品準入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經受理、審查和公示后,作出是否準入的決定。
上路通行試點階段,取得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辦理車輛登記后,在限定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從事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運營資質并滿足運營管理要求。對于交通事故、網絡和數據安全事件,或者因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失效等引發的突發事件,使用主體、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應按相關應急預案做好處置工作。
試點暫停與退出階段,試點期間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發生交通事故達到特定情節,或有汽車生產企業、使用主體未履行安全相關責任和保護義務等情形,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暫停試點并整改。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無法消除,或有汽車生產企業、使用主體相關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保障試點實施等情形的,應當退出試點。
評估調整階段,四部委及時評估車輛運行情況,優化調整產品準入許可、通行范圍和經營范圍,并根據產業和技術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完善試點相關內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