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說什么? 上交所指引來了:說有用的真話
9月25日,上交所發布《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自愿信息披露》(下稱《指引》),進一步細化和豐富科創板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則和具體要求,并結合市場實踐給出范例和說明,為科創公司實踐自愿信息披露提供針對性的指導和規范建議。
自愿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義務的重要內容,也是法定信息披露必要和有益的補充。從境內外資本市場實踐看,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戰略規劃、盈利預測、內部治理、環境保護、社會責任、人力資源等信息,已經成為投資者判斷公司價值、作出投資決策的重要參考。
科創板開市以來,一批代表新經濟發展方向、擁有“硬科技”的企業登陸科創板,這些企業在內部治理、盈利模式、產品形態、研發活動等方面與傳統企業存在差異,其科創屬性、成長屬性、價值屬性需要從更多維度進行呈現,這是自愿信息披露得到更為普遍運用的現實基礎。
《指引》首先明確了自愿信息披露的范圍:目標上,應當服務于投資者決策需要,不宜披露與投資者決策沒有關聯的信息;內容上,應當基于一定的客觀事實,或者具備實施的基礎條件。為方便科創公司編制自愿信息披露公告,《指引》專門列出了常見信息披露事項和公告要點,既涵蓋戰略規劃、盈利預測、社會責任等常見類型,也涉及行業信息、研發進展、運營數據等新內容。
《指引》還對信息披露的一些基本要求作出規定: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盡可能簡明友好,用平實易懂的語言替代專業術語,必要時可以采用圖表輔助表達;此外,還應注意保持必要的一致性與持續性,不能“報喜不報憂”。
《指引》編制中用較大篇幅,詳細說明了常見自愿信息披露的事項和公告要點。對于每一類常見公告,都從公告編制目的、可以考慮的披露內容和示例三方面,提供公告編寫的“說明書”。同時,《指引》采用相對柔性而非強制性的規范形式,在總結經驗和共識的基礎上,提出原則要求、列舉需要考量的因素,以建議和提示的方式,引導科創公司結合自身特點,充分行使信息披露自主權,為投資者提供更多有效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并未采用固定模板,而是讓公司結合自身特點,明確自愿信息披露的事項范圍及標準,保證遵循統一的披露標準。例如,生物醫藥類企業,可以將藥品研發的階段性進展,列入自愿披露信息的范圍;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可以明確在年報中披露非會計準則核算的財務信息等。當然,自愿披露不是隨意披露,信息披露的紅線不能逾越。為此,《指引》專門辟出一個部分作出規范:一是審慎評估相關公告披露的必要性;二是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三是及時說明和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