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履行持續督導義務 安信證券被浙江證監局責令改正
胡雨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中證網訊(記者 胡雨)1月19日,浙江證監局連發8份監管公告。經查,浙江證監局發現安信證券在開展浙江亞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藥業)2015年重大資產購買項目、2019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項目中未勤勉盡責,未能對亞太藥業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盡職調查不充分,未按規定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內部質量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三十四條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相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安信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安信證券7名相關責任人被采取包括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談話在內的監管措施。
浙江證監局表示,安信證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公司應嚴格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并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