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條件放寬
滬深交易所17日發布《關于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置相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放寬了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處置涉及的協議轉讓辦理要求,對符合條件的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適當調整最低受讓比例及轉讓價格下限,具體為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下限由5%降為2%,轉讓價格下限由原來的九折調整為七折,即不低于轉讓協議簽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的70%。
滬深交易所表示,為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東股票質押風險,以實際行動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維護資本市場平穩運行,經中國證監會批準,4月17日發布實施《通知》。《通知》對受疫情等因素影響產生股票質押違約的企業,提供了更多可選的處置途徑,有利于幫助其輕裝上陣。
《通知》明確了上述處置方式的適用條件和配套監管要求:一是申請人辦理前述協議轉讓時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擬轉讓股票為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補充質押股票,且質押登記已滿12個月;出質人為對應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東;不存在協議轉讓業務規則中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二是要求轉讓雙方在申請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前,及時按照《通知》規定通過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未達到權益變動披露標準的,要求披露本次協議轉讓事項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三是要求質權人和出讓方、受讓方共同簽署轉讓協議,并對相關協議轉讓業務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核實。四是對于提交材料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要求或者違反承諾的,上交所將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滬深交易所表示,將嚴格執行《通知》要求,把防范化解市場風險和維護市場穩定運行擺在突出重要位置,完善市場化、法制化處置機制,共同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