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基金法的修法小組成員朱少平曾發表署名文章指出,對于PE,“修法后納入本法調整的私募基金包括PE基金,但只是‘增量’部分,不包括法律修改前設立的存量私募基金,特別是PE基金,因為它們要么依法登記為公司,要么登記為合伙企業,然后對外宣稱為‘基金’,其實這兩類組織都不是修法后法律所指的‘基金’!
上述內容曾引起業內廣泛討論,認為如此做法在PE監管上不夠清晰,加劇了多頭監管的局面。
昨日,朱少平在京接受本報記者專訪,著力解釋了之前因圍繞“部門爭奪PE監管權”引發的對新基金法修訂案的誤讀,并闡述修法的指導思想和對行業的具體好處。
“基金法修訂后不改變當前對PE行業的管理體制,某種程度上更能為行業提供好的環境,促進行業發展!敝焐倨秸J為。
在他看來,PE基金同樣是基金的集合,發改委的備案制僅能引導投向,但對資金的募集、投資者利益保護都無約束,而這正是基金法的效力所在。
“基金法修訂后明確的是,凡是采取基金組織形式的,均應納入法律規范;但凡是以公司和合伙企業為組織形式的PE機構則不納入法律監管。”朱少平介紹道,“無論是修訂前還是修訂后,這是一個統一的區分標準。”
目前,在發改委備案的PE機構基本上均為公司制或合伙制企業,而宣稱“基金”。就此來看,照此標準,則并無改變目前的管理體制,而是實現了更加清晰的劃分。
若最終照此修訂后,對PE行業會有怎樣的影響呢?
朱少平認為,PE機構按需選擇即是。采取公司制企業形式,在發改委備案可獲得政府引導基金注資,可根據相關政策申請減免報稅,有得到國內最大優質LP社保基金的資金等。采取基金形式,在證監會注冊或備案,在獲取證券賬戶方面較便利,更重要的是相較于公司制和合伙企業制稅負大幅減少。
對于繳稅問題,朱少平認為這是對行業的一大利好因素。他認為基金只是“資金的集合,投資的渠道”而已,不應成為市場納稅主體,既不必進行企業登記,也不能適用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對此,新基金法修訂案將進一步明確。
值得一提的是,引起業內最大關注的《修訂草案》第一百七十一條:“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其資產由第三人管理,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其資金募集、注冊管理、登記備案、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參照適用本法!
參照上述條文和朱少平解釋的修訂思路,即為私募股權投資不完全納入本法調整——公司制和合伙企業制除外,但對其資金募集、注冊管理、登記備案、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要參照適用新基金法。
朱少平介紹說,對于這一規定立法中也存在不同意見,不是最后確定,最終是否納入本法,要根據征求意見和常委會會議審議情況予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