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殼私募要哭瞎:協會明確顧問產品不能首只備案!
空殼私募要哭瞎:協會明確顧問產品不能首只備案!(要保殼得自主發產品)
空殼私募保殼大戰正酣,基金業協會忙潑冷水。通過第三方渠道發行的顧問管理型基金暫不能作為私募機構的首只私募產品備案,這就意味著,空殼私募要想保殼成功,必須自主發行產品才行。
今日晚間,中國基金業協會就私募監管新規實行以來出現的問題,做出答復。協會表示,目前私募備案工作仍在繼續,而私募、券商等參與“保殼”需謹慎合規,避免一擁而上,收費要公允;法律意見書是首發產品的私募必須重要內容,對律師、律所沒有太多限制,但有鼓勵標準。協會明確暫不辦理投顧類產品作為私募首發產品,但以后可補充備案。
“保殼”需謹慎收費要公允
新規實行一周以來,私募、券商、律所等紛紛打響“保殼”大戰,協會對此密切關注。協會明確了中介機構的地位,私募托管人和服務機構都是私募基金行業生態系統和產業鏈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開展服務業務時,需要對私募行業的法律法規和《公告》內涵有充分理解和正確認識。
針對最近低門檻成立私募產品、律師競價法律意見書等現象,協會提出要避免一哄而上,盲目發展業務,不能對面臨的法律風險、道德風險、合規風險視而不見;希望私募、券商、律所和會計事務所都能珍視自身商譽和信用記錄。后續協會將密切關注,并且適時開展自律檢查和核查工作;如有違反券商、律所等也要承擔責任。
近期一份法律意見書價格從幾千到十幾萬的都有,而券商發行“保殼”產品則無底線,甚至100萬即可成立產品,協會呼吁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秉承公平競爭、合理收費原則,制定各自合理公允的服務收費標準,統籌規劃本機構私募服務業務發展模式。
首發私募必有意見書律師有鼓勵標準
上周以來,私募辦理法律意見書,出現了不少疑惑,比如自查自己是否需要辦理,意見書有沒有模板,該找哪些律所辦理。協會也一一作了解答。
從協會的解答來看,目前申請登記、已經登記但還沒發產品的私募,以及部分重大事項變更的私募,必須要辦理法律意見書;而之前登記且開展業務的私募,協會會視具體情形個案再要求其補提法律意見書。同時,法律意見書沒有官方統一模板,律師出具以后協會將落實監管,對意見書進行核查,還會視情況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或重大事項變更的反饋意見中提出進一步的詢問。
關于律師的資質,協會表示并沒有太多限制,但是鼓勵私募去找規范的律所、律師去辦理。協會對律師的鼓勵標準是:1、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2、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其中五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3、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4、最近兩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對律師要求最近兩年沒有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并且鼓勵標準是:1、最近三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2、最近三年連續執業,且擬與其共同承辦業務的律師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3、最近三年連續從事證券法律領域的教學、研究工作,或者接受過證券法律業務的行業培訓。
暫不辦理投顧類產品有證高管只需培訓
投顧類產品能不能作為“空殼”私募的首發產品,是最近市場關注的焦點。有些券商、期貨資管認為,按照私募基金備案公示來看,投顧類產品似乎是可以作為首發產品,并且紛紛打出廣告,招攬私募做投顧。
為此,協會給出明確答復,暫不辦理新登記和未展業的私募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產品的備案申請。但等到協會正式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服務的相關業務管理辦法后,私募可以將投顧類產品進行補充備案。
近期私募高管還在急忙報考3、4月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很多地區面臨考位爆滿問題。協會對此也做出了指導,明確已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高管,不必再參加《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只需要每年完成15學時的面授或者遠程學習形式的后續培訓,并接受協會的從業資格管理。
附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落實《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自2016年2月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以來,私募基金行業高度關注,反響熱烈,普遍支持和認同協會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相關措施。與此同時,各財經媒體和微信、微博等自媒體紛紛對《公告》相關內容進行了各類分析與解讀,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也推出了配套的中介服務。我協會注意到,有些觀點和中介機構的做法與《公告》的內容和精神存在偏差,協會熱線咨詢電話(4000178200)、官方微信咨詢平臺和電郵咨詢系統里也收集到一些確需向行業機構進一步解釋說明的問題。為此,我協會負責人就落實《公告》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公告》發布后,中國基金業協會是否暫停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
答:《公告》發布后,中國基金業協會仍繼續依法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機構正常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手續,登記流程、登記時限均保持不變。《公告》的出臺旨在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恪盡職守,切實履行誠實信用、專業勤勉的受托人義務,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第一步,但絕不是“一備了之”。完成登記手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持續履行基金產品備案、按要求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以及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等義務,主動接受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產品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針對未按要求及時申請產品備案、報送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或者視具體情形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并在協會網站進行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請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理性、全面、持續地理解和落實《公告》中關于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系列配套措施,切實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受托人義務,避免斷章取義、草率行事。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請機構珍惜自身商譽和行業誠信記錄,正確認識和理解《公告》的系列配套措施和我國私募基金自律管理體系,避免因“臨時抱佛腳”似的草率登記備案,不顧及登記備案的程序性和實體性要求,給自身經營帶來后續不利影響,甚至引發與基金服務機構、投資者的爭拗和糾紛。
問:《公告》發布后,一些券商、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紛紛推出所謂“保殼”、“賣殼”等一條龍服務,中國基金業協會如何評價?
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是私募基金行業生態系統和產業鏈的重要組成部分。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會計、行政服務和外包業務等專業化服務有利于提升私募基金行業的專業服務能力和合規運作水平,各方相互依存、互為制衡、協同發展,形成市場化的道德約束和優勝劣汰機制。基金業協會重視基金行業各類服務主體的發展,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異化發展,形成良好的行業生態。
但是,相關中介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時,應當對私募行業法律法規和《公告》的內涵有充分理解和正確認識。
首先,私募基金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業務的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秉承職業操守和專業行為規范,恪盡勤勉盡責的社會責任,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合規、獨立、客觀、專業、公正的私募基金中介服務。
第二,私募基金服務機構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合作,應注意各類主體的法律關系、職責范圍和法律風險。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履行共同受托職責,基金服務機構可受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委托,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為有關基金業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是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各方都應當高度珍視自身商譽和信用記錄,審慎選擇業務合作對象,審慎評估合作對象的資質以及業務開展中的合規風險、法律風險、代理人道德風險以及其他可能給投資者帶來的潛在風險,做好后續風險處置預案和責任安排,避免相關風險外溢或損害自身機構、對方機構、或者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各類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避免一哄而上,盲目發展業務,切不可對面臨的法律風險、道德風險、合規風險視而不見。基金業協會將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相關參與主體業務發展情況,并適時開展自律檢查和核查工作。
第三,私募基金行業是我國財富管理行業的新生力量,健康發展離不開專業服務機構的支持。中國基金業協會呼吁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秉承公平競爭、合理收費原則,制定各自合理公允的服務收費標準,統籌規劃本機構私募服務業務發展模式,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關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各項要求,審慎專業、勤勉盡責地提供各項私募基金中介服務。
問:可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見書》事宜提供進一步說明?
答:(一)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簡稱《法律意見書》)模板問題。目前中國基金業協會無統一官方《法律意見書》模板,請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請的執業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以及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的填報要求,結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情況,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書》。
(二)關于對《法律意見書》的核查問題。中國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見書》,引入專業法律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是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同時也是中國基金業協會開展私募基金行業事中自律檢查、事后自律處分的重要基礎和依據。對于《公告》發布前已登記且有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個案要求其補提《法律意見書》。除此種情形以外,《法律意見書》將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部分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公告》發布前已登記但無管理規模的機構首次申請私募基金備案的必備重要內容。包括《法律意見書》在內的申請材料經核查通過后,申請機構才可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或重大事項變更,或申請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等相關業務。
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法律意見書》,并視情況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或重大事項變更的反饋意見中提出進一步的詢問,要求提供進一步的信息或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在核查包括《法律意見書》所列事項在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重大事項變更等內容的過程中,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采取約談高管人員、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專業協會征詢意見等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三)關于可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質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相關規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可就中國法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的律師事務所及中國執業律師,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愿選擇符合上述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根據中國證監會、司法部聯合發布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1號)第八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選擇具備下列條件的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1、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
2、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 其中五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3、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
4、最近兩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根據中國證監會、司法部聯合發布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1號)第九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且最近兩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律師參與出具法律意見書:
1、最近三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2、最近三年連續執業,且擬與其共同承辦業務的律師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3、最近三年連續從事證券法律領域的教學、研究工作,或者接受過證券法律業務的行業培訓。
問:《公告》發布后,較多私募機構咨詢顧問產品備案事項,中國基金業協會對此有何回應?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以產品投資顧問方式開展業務的“陽光私募”模式,是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初期出現的一種做法。目前,中國基金業協會正在抓緊研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服務的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考慮到在法律和實際運作中,在相關管理機構已完成資管產品備案或審批程序后,各類形式的顧問管理型的私募基金產品是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備案,不會影響該產品的正常投資運作,為保證《公告》相關要求的有效實施,自《公告》發布之日(即2016年2月5日)起,中國基金業協會暫不辦理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以及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待中國基金業協會正式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服務的相關業務管理辦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將其管理的相關顧問管理型私募基金產品,再按相關規定進行補充備案。在《公告》發布之前已登記并已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繼續申請備案其管理的顧問管理型私募基金產品。
問:如何報考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答:(一)關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安排。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包含全國統一考試和預約式考試,2016年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計劃安排見下表。
上述基金從業資格考試計劃可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具體報名時間、考試時間和考試地點以當期考試公告為準,考生可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從業人員管理欄目考試平臺查閱考試信息。
(二)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方式。采取網上報名方式,考生可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官網提供的報名鏈接進行報名,也可直接登錄報名網站按照要求報名。我會從未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為防止假冒網站截留和竊取考生個人信息,請務必不要通過其他網站的鏈接進入報名網頁的方式進行報名。
(三)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大綱及教材。中國基金業協會已于2015年7月對外發布了《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詳情請參閱協會官網的“從業人員管理”欄目。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唯一指定教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組編、2015年6月出版的《證券投資基金》(上下冊),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中國基金業協會從未委托其他機構或個人編寫出版考試輔導教材,也不舉辦考前培訓。
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列舉了考試常見問題及解答,請考生登錄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查詢;考生也可通過考試報名在線客服咨詢相關問題;或者撥打人工服務電話021- 61651128咨詢。
中國基金業協會特別提示:中國基金業協會從不發布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題和答案。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為國家法律規定的資格考試,泄露考題和答案涉嫌違法犯罪。
問:《公告》發布之前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若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是否還需要參加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
答:《公告》發布之前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若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關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5]112號)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面授或者遠程學習形式的后續培訓,并按要求接受中國基金業協會的從業資格管理。請相關高管人員持續關注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發布的基金從業人員培訓的計劃和相關安排。